《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產假育兒假生育假有關問題解答
發布日期:2024-08-30 11:27 【字體:小中大】
一、產假
《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分娩后,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產假60天,二孩增加產假70天,三孩增加產假80天。
國家規定的生育假期,即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女職工生育假,具體內容是: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二、育兒假
《條例》第二十七條設立了育兒假。自新《條例》施行之日起,符合法律、法規生育子女(含依法收養子女、繼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3周歲期間,每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分別累計享受育兒假10天。“每年”指以子女生日當天至下一周歲生日的前一天。例如,孩子2022年3月18日出生,在孩子滿3周歲前,每年3月18日至次年3月17日算一年。
三、生育假
《條例》規定的生育假包括產前檢查陪護假、產假、男方護理假、育兒假、哺乳假等,假期按自然日計算。
產假、哺乳假應連續休。產前檢查陪護假根據產前檢查的需要可以分散休,也可以連續休,累計不超過5天。男方護理假在女方產假期間可以分散休,也可以連續休,累計不超過25天。每年的育兒假可以分散休,也可以連續休,應在當年休完,不結轉至下一年;同期有兩個以上(含兩個)子女未滿3周歲的,育兒假不疊加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