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智能安防 服務設備配置指引》政策解讀
信息來源:柳州市交通運輸局 發布日期:2024-06-05 16:06 【字體:小中大】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車輛智能安防服務設備管理,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22年第42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營服務規范》(JT/T1068-2016)《關于柳州市開展營運車輛智能安防服務設備推廣應用部省市聯動、先行先試創新示范工作的批復》(桂交安監函?〔2023〕545號)《柳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2024年修訂)等文件要求,市交通運輸局組織編制了《柳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智能安防服務設備配置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現將有關背景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編制的必要性
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22年第42號)第十二條第三款“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需要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車輛的具體標準由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發展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因此,行業管理部門可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車輛技術要求。同時,交通運輸部發布的《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交辦運〔2023〕 52 號)中,已將“駕駛員和車輛存在長期‘三超一疲勞’(超速、超員、超載、疲勞駕駛)且運輸過程中未及時提醒糾正、運輸行為結束后一個月內未嚴肅處理,或所屬經營性駕駛員存在一次計10分及以上誠信考核計分情形且未嚴肅處理仍繼續安排上崗作業”列入重大事故隱患情形。
綜合國家要求并根據地方實際,《實施細則》(2024年修訂)將“車輛智能安防服務設備”列入到我市網約車車輛技術要求中,以期通過自動監測、動態報警、主動預防等方式,降低網約車車輛營運過程重大事故隱患,提升廣大市民出行的安全感,為司乘糾紛提供執法依據,合理保障駕駛員和乘客的人身安全及財產安全。為進一步明確“車輛智能安防服務設備”的技術要求,便于統一規范管理,特編制此指引。
二、征求意見情況
2024年4月至5月,我局啟動了對《指引》的編制工作并擬定初稿。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文件要求,在4月底開始征求各方意見:一是向各相關企業及行業協會(巡游車+網約車企業)征集意見,共收到18條反饋意見;二是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共收到10條反饋意見。
其中采納的意見3條,部分采納的意見4條,不予采納的意見21條。涉及到修改的部分主要是信息安全、音視頻存儲等方面。
三、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
出租汽車服務管理信息系統(JT/T905)
出租汽車運營服務規范(GB/T22485)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營服務規范(JT/T1068-2016)
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視頻終端技術要求(JT/T1076-2016)
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視頻通信協議(JT/T1078-2016)
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JT/T794-2019)
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終端通訊協議及數據格式(JT/T808-2019)
四、主要內容
(一)明確車輛智能安防服務設備有關技術要求。根據國家相關政策以及《廣西交通運輸北斗衛星導航系統應用“十四五”發展規劃》文件要求,明確了車載智能服務終端應采用符合要求的單北斗定位模塊。明確了應具有音視頻信息采集、壓縮、存儲、遠程調用及檢索上傳、實時上傳功能,應支持平臺設置對主要參數、數據、狀態等進行監控,判斷異常并進行報警與警示,應具備駕駛員身份認證功能,應支持主動安全預警、SOS自動報警等功能。
(二)強化信息化運用。明確了車載終端設備應符合行業監管平臺接入技術要求,能夠將設備采集的相關數據上傳至行業監管平臺,實現對出租汽車營運車輛運行和服務動態監控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