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柳州市招生考試院 發布日期:2024-10-21 08:00 【字體:小中大】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36號)第十一條規定: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應當如實記入考生考試誠信檔案。上述行為在報名階段發現的,取消報考資格;在入學前發現的,取消入學資格;入學后發現的,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學籍;畢業后發現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學歷、學位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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