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為加強殘疾人教育教師隊伍建設采取了哪些措施?
信息來源:柳州市教育局 發布日期:2023-09-21 08:44 【字體:小中大】
為了提高殘疾人教育教師專業水平,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條例》規定:一是明確任職特殊要求。專門從事殘疾人教育工作的特殊教育教師,不是特殊教育專業畢業的,按照教師法的規定取得教師資格后,還應當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特殊教育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二是合理配置教師。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核定的編制總額內,為特殊教育學校配備承擔教學、康復等工作的特殊教育教師,在指定招收殘疾學生的普通學校設置特殊教育教師等專職崗位。三是提高待遇。特殊教育教師和其他從事特殊教育的相關專業人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及其他待遇,普通學校的教師承擔殘疾學生隨班就讀教學、管理工作的,應當將其承擔的殘疾學生教學、管理工作納入其績效考核內容,并作為核定工資待遇和職務評聘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