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人社規〔2023〕3號 關于印發《柳州市創業孵化基地管理服務暫行辦法》的通知
信息來源:柳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發布日期:2023-04-27 17:02 【字體:小中大】
各縣區、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柳州市創業孵化基地管理服務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柳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3年4月26日
柳州市創業孵化基地管理服務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快我市自主創業服務載體建設,促進創業帶動就業,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桂人社規〔2022〕3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和扶持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規〔2021〕5號)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創業孵化基地是以培育創業主體為目標,為創業者提供場地支持、創業指導、事務代理、融資對接、政策落實等綜合服務的各類創業載體。主要功能為:
(一)場地保障功能。為孵化實體提供低成本的生產經營場地、基本辦公條件和后勤保障服務。
(二)創業指導功能。組建創業指導師資隊伍,提供創業培訓設施,為孵化實體免費提供創業能力測試、創業指導、政策咨詢和信息服務。舉辦各類創業沙龍、創業講座、路演活動等,搭建創業交流展示平臺。
(三)事務代理功能。為孵化實體提供財務、法律、人力資源、工商、稅務、專利等事務代理服務。
(四)融資對接功能。搭建創業融資對接平臺,為孵化實體提供天使投資、風險投資等融資對接以及融資擔保服務。
(五)政策落實功能。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宣傳有關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指導、協助孵化實體申請各類扶持資金、享受創業優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維護孵化實體的合法權益。
(六)促進就業功能。主動對接公共就業服務資源,幫助孵化實體享受崗位發布、人才招聘、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為孵化實體及其新吸納就業人員提供勞動合同簽訂、社保繳納、權益維護等就業指導,充分發揮創業帶動就業倍增效應。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運營機構,是指為孵化實體提供創業服務的專業化企業或社會組織,可以是基地創建方,也可以是基地創建方聘請的第三方企、事業法人單位或社會組織。
第四條?本辦法所指的孵化實體是指各類孵化企業及孵化團隊。其中,孵化企業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注冊登記的各類經營單位、社會組織,同時需要滿足注冊地址在創業孵化基地地址內、入駐時注冊時間不超過24個月、年營業收入一般不超過200萬元的條件。孵化團隊是指入駐基地、由3人及以上組成、有具體創業項目并向基地提交創業計劃書的團隊;成功孵化創業團隊是指創業團隊入駐基地孵化滿3個月以上成功辦理營業執照且注冊地在基地內的團隊。
第五條?本辦法所指的就業人員,是指已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年內至少有6個月以上通過銀行發放的工資流水、勞務報酬憑證或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繳費記錄的人員。
第二章 ?創業孵化基地的認定
第六條?孵化基地認定條件
柳州市范圍內各類創業孵化載體申請認定為創業孵化基地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地創建方應當為依法注冊、合法經營的企、事業法人單位或社會組織,成立并實際運營半年以上,無未了結的法律經濟糾紛;對擬創建的創業孵化載體所在場地產權有明確的使用權,場地作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租用)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內不得變更或變相改變用途。
(二)運營機構應當為依法注冊、合法經營的企、事業法人單位或社會組織,成立并實際運營半年以上,無未了結的法律經濟糾紛;在創業孵化基地內有固定辦公場地;運營機構具有較好的創業服務能力,能為創業者提供優惠或免費創業指導、管理咨詢、創業培訓、商務服務、法律服務等專業化服務;應配備3名以上相關企業管理或經營管理的創業服務專業的專職管理人員,專業人員同時具備1年以上創業投資或創業服務等工作經歷,運營機構管理規范,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三)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場地面積原則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縣(市、區)級創業孵化基地場地面積原則上不低于600平方米。孵化區域的面積不低于基地總面積的60%。
(四)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可容納創業實體數不少于30個,已入駐創業實體不少于20個(入孵創業實體主要辦公或經營地須在基地內,下同);縣(市、區)級創業孵化基地可容納創業實體數不少于20個,已入駐創業實體不少于15個。若基地出現同一人創辦多個創業實體同時入駐的情形,其創業實體數的計算不能累加。
(五)基地內水電、道路、消防、通訊、網絡等基礎設施完善,設置會議場地、商務洽談、創業培訓等公共服務功能區,面積不少于50平方米。
(六)對入駐孵化實體在場地的提供和公共服務設施的使用上,價格不得高于市場價位。
(七)日常管理服務等規章制度健全,具備為入駐創業實體提供開業指導、政策咨詢和落實、風險評估、項目推介、融資支持、跟蹤扶持等創業服務能力。配備創業就業扶持政策宣傳、運營機構架構圖、孵化基地平面圖、創業服務流程圖、入孵和退出制度、孵化服務承諾等資料并實行上墻公示。
(八)制定年度創業服務活動計劃,基地每年舉辦創業培訓、創業沙龍、創業講座、項目路演等創業活動不少于6場。
第七條?由市內高校、中職學校等創辦的非營利性創業孵化基地場地面積原則上不低于500平方米。孵化區域的面積不低于基地總面積的60%,可容納創業實體數不少于20個,對已入駐創業實體數量不作具體要求。
第八條?創業孵化基地分為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和縣級創業孵化基地。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由柳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認定,縣級創業孵化基地由各縣區人社部門認定。申請自治區示范創業孵化基地的,需認定為創業孵化基地。
第九條?孵化基地認定程序
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創業孵化基地的認定工作。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的具體程序詳見附件1。申請縣級創業孵化基地的,由各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開展認定工作后,將認定結果報柳州市就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就業服務中心”)備案。
第十條?孵化基地的重新認定
創業孵化基地有效期3年,期間基地和入孵創業實體須自覺配合人社、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的管理監督。有效期滿前2個月,創業孵化基地需重新申報認定,獲得批準后方可繼續享受相應補助。未重新申報認定或認定未獲批準的,喪失孵化基地資格。
第三章 ?創業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市創業孵化基地的規劃及統籌管理,各縣區人社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的創業孵化基地進行管理和服務。市就業服務中心作為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的具體業務經辦機構,對全市創業孵化基地有關業務進行指導、管理和服務。
第十二條?各縣區人社部門、市就業服務中心應加強對轄區內創業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建立政府部門延伸服務機制,及時提供完善的創業咨詢服務與指導。要積極協調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在創業孵化基地內開設證照辦理和稅務登記“綠色通道”或設立代辦服務窗口,為孵化實體和創業者提供就近、便捷的服務。
第十三條?創業孵化基地應履行創業服務承諾,積極開展各類創業服務活動,每年舉辦創業培訓、創業沙龍、創業講座、項目路演等創業活動不少于6場。應當為孵化實體申請各類政府補貼提供服務并建立臺賬,配合人社部門開展各類政策宣傳活動。
第十四條?創業孵化基地應與縣區人社部門、市就業服務中心建立聯動機制,創業孵化基地應及時將開展的創業活動、涉及孵化實體重大活動、遇到的問題與縣區人社部門、市就業服務中心溝通,以便更好地為孵化實體服務。
第十五條?執行信息季度報送制度。創業孵化基地應按時填報報表,并于每季度末報送所屬縣區人社部門。縣區人社部門匯總后,于每季度第一個月的5日前(如遇節假日,則順延至其后第一個工作日)報送給市就業服務中心,市就業服務中心匯總后反饋給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第十六條?執行孵化實體入駐基地備案制。創業孵化基地應在孵化實體入駐基地的當月底前到縣區人社部門備案,備案提交以下材料:《柳州市創業孵化基地新增入孵企業備案表》(附件7)、《柳州市創業孵化基地企業入駐申請表》(附件5)、《入孵(入園)協議》、《孵化企業帶動就業人員匯總表》(附件6,含電子版)、企業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核原件);未經過備案的企業和團隊,不視為孵化實體,不能享受基地扶持政策。
第十七條?創業孵化基地運營過程中,變更場地、運營機構或創建方的,新場地、新運營機構和新創建方應符合基地設立認定的條件。變更程序詳見附件2、附件3、附件4。創業孵化基地專職管理人員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向市、縣區人社部門提交附件1中的運營機構創業服務管理人員材料。
第四章 ?創業孵化基地的評估和退出
第十八條?建立創業孵化基地績效評估制度。按照公開、透明的原則,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每年對所認定的創業孵化基地進行考核,通報考核結果。考核主要內容包括:
(一)服務對象的數量、存活率、吸納就業、年度營業總額及納稅等情況;
(二)年度創業活動計劃完成情況。建立創業導師隊伍情況,開展各類公益講堂、創業論壇、創業培育孵化、創業人才培訓等活動的情況,舉辦投資路演、宣傳推介、發動服務對象參加創業大賽等各類創新創業活動的情況;
(三)協助孵化實體申請各類政策性補貼的情況;
(四)為孵化實體提供政務、商務、法律服務的情況;
(五)提供投融資服務的情況。如與金融機構、創業投資機構建立合作關系,為孵化實體提供投融資服務的情況;
(六)遵守創業孵化基地管理制度的情況,如執行信息季度報送制度、孵化企業備案制的情況,配合人社部門開展各項工作等;
(七)創業孵化基地各項運營管理制度建設及執行的情況,提升創業孵化基地服務能力和建設發展水平的情況;
(八)其他富有特色的創新情況。
第十九條?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檔次。
第二十條?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可評定為市級示范創業孵化基地,并給予5萬元獎補,縣級示范創業孵化基地由各縣區自行確定。
第二十一條 ?創業孵化基地申請退出的,由基地所在地的人社部門收回牌匾,從退出次月起基地創建方、運營機構及孵化實體停止享受相關扶持補貼。
第二十二條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取消創業孵化基地資格,收回牌匾,自資格被取消次月起基地創建方、運營機構及孵化實體停止享受相關扶持補貼: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已不具備本文規定的認定條件,3個月內仍未整改達標的;
(三)基地性質發生改變,不再具備創業孵化功能的或連續3個月以上不能為孵化實體提供入孵時承諾的各項服務的;
(四)1年內被孵化實體有效投訴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達標的;
(五)虛報、造假相關統計數據或偽造有關證明材料的;
(六)違法違規經營已被相關部門處罰的,或明知孵化實體違法違規經營不糾正不制止造成一定后果的;
(七)不服從主管部門管理,連續3次拒不報送相關資料和信息的;
(八)有其他違反自治區及本文有關孵化基地規定行為的。
第五章 ?創業孵化基地及孵化實體優惠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條?創業孵化基地各項服務補貼
(一)管理服務補貼。對經認定授牌的創業孵化基地,每扶持一戶孵化企業成功運營一年并帶動3人及以上就業的,按每戶1.3萬元/年的標準予以基地管理服務補貼,服務每戶孵化企業可享受管理服務補貼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二)孵化服務補貼。創業孵化基地每成功孵化一戶創業團隊,按每戶2000元的標準予以基地一次性孵化服務補貼。成功孵化一戶創業團隊辦理多個營業執照的只能享受一次孵化服務補貼,每個基地每年享受孵化服務補貼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二十四條?孵化企業各項創業補貼
(一)場地、水電和物業補貼。對與創業孵化基地簽訂場地租用合同的孵化企業,可按實際發生成本申請場地、水電和物業補貼,補貼標準最高不超過1500元/戶/月(三項合計),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二)一次性創業補貼。對入孵后正常經營滿1年、期間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孵化企業,給予5000元/戶的一次性創業補貼。
(三)一次性帶動就業補貼。對入孵后新吸納人員就業(該人員的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簽訂日期須在入孵協議簽訂日期之后,勞務派遣人員除外)并為其繳納企業職工社會保險費滿3個月的孵化企業,按2000元/人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帶動就業補貼。
第二十五條?創業孵化基地各項服務補貼及創業補貼期限從備案的次月起開始計算。
第二十六條?上述創業和帶動就業補貼不可與其他同類型就業創業補貼重復享受。同一人員不能同時以多個項目創業者或就業人員身份享受創業孵化基地相關補貼。入駐基地但未實際經營的企業,不予補貼。
第二十七條?對創業孵化基地和入孵實體存在違法違規經營行為或以不實承諾、欺詐、偽造材料等手段騙取就業補助資金的,人社部門有權追回已發放補貼資金。
第二十八條?創業孵化基地各項服務補貼及創業補貼的資金來源。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各縣區從上級下達的就業補助資金中支出。城區資金不足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根據上級下達的就業補助資金情況統籌協調解決。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關于印發<柳州市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柳人社規〔2020〕2號)同時廢止。
附件:
1.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程序
2.創業孵化基地場地變更程序
3.創業孵化基地運營機構變更程序
4.創業孵化基地創建方變更程序
5.柳州市創業孵化基地企業入駐申請表
6.孵化企業帶動就業人員匯總表
7.柳州市創業孵化基地新增入孵企業備案表
附件1?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程序
一、申報
申報主體向基地所在地的人社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柳州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表》(附件1-1);
(二)創業孵化基地可行性報告(包括基地建設基本情況、運營情況、發展規劃、管理制度、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
(三)基地創建方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核原件);
(四)擬選定的運營機構及運營機構的相關資料:
1.運營機構營業執照(核原件);
2.運營機構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核原件);
3.運營機構創業服務管理人員材料:《創業孵化基地管理人員花名冊》(附件1-2)及個人工作經歷(含個人承諾)、具備創業指導能力的資質材料、專職人員材料(如勞動合同,近半年工資銀行流水或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4.運營機構有關參與管理案例的證明材料;
5.基地創建方與運營機構的運營協議。
基地創建方與運營機構為同一機構的,不需要提供第1、2、5條資料。
(五)基地場地證明材料。自有場地的,提供房產證明,租賃場地的,提供租賃合同和房產證明;
(六)基地場地圖片(含基地平面圖、運營機構辦公場地、基礎設施、孵化場地、公共服務區域等);
(七)《創業孵化基地已入駐企業花名冊》(附件1-3);
(八)創業服務活動計劃(附件1-4);
(九)承諾對入孵創業實體收取的租金、服務費及公共服務設施使用費用,價格不高于市場價位。
二、審核
(一)縣級創業孵化基地。縣區人社部門在收到認定申請材料后進行審核,于15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對基地進行評審認定,出具評審意見(期間,組織相關人員對基地進行實地核查,填寫《柳州市創業孵化基地基本情況表》(附件1-5)及《柳州市創業孵化基地實地核查表》(附件1-6),實地核驗30個工作日不計入時限)。
(二)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縣區人社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于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柳州市創業孵化基地實地核查表》(附件1-6)及《柳州市創業孵化基地基本情況表》(附件1-5)報到市就業服務中心。市就業服務中心在復核縣區人社部門交來的材料后,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進行評審認定,于10個工作日內出具評審意見(期間市、縣區組織相關人員對基地進行實地核查,實地核驗30個工作日不計入時限)。
三、公示及認定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擬認定的創業孵化基地,通過本部門官網或公眾號等媒體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無異議或有異議但經調查不成立的,按管理權屬,認定為“柳州市創業孵化基地”或“柳州市××縣區創業孵化基地”。
附件:
1-1.柳州市市級(縣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表
1-2.創業孵化基地管理人員花名冊
1-3.創業孵化基地已入駐企業花名冊
1-4.創業服務活動計劃
1-5.柳州市創業孵化基地基本情況表
1-6.柳州市創業孵化基地實地核查表
附件2?創業孵化基地場地變更程序
一、提出申請
創業孵化基地發生場地變更的,需提出申請,向基地所在縣區人社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柳州市創業孵化基地場地變更申請表》(附件2-1);
(二)新場地的場地證明材料。自有場地的,提供房產證明,租賃場地的,提供租賃合同和房產證明;
(三)新場地照片(含基地平面圖、運營機構辦公場地、基礎設施、孵化場地、公共服務區域等);
(四)《創業孵化基地已入駐企業花名冊》(附件1-3)。
二、審核
(一)縣級創業孵化基地。縣區人社部門在收到材料后進行審核,填寫《柳州市創業孵化基地實地核查表》(附件1-6),于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期間組織相關人員對基地進行實地核查,實地核驗30個工作日不計入時限)。
(二)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縣區人社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于5個工作內日將申請材料、《柳州市創業孵化基地實地核查表》(附件1-6)及《柳州市創業孵化基地基本情況表》(附件1-5)報到市就業服務中心。市就業服務中心復核后將材料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于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期間市、縣區組織相關人員對基地進行實地核查,實地核驗30個工作日不計入時限)。
三、公示及認定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擬同意變更場地的創業孵化基地,通過本部門官網或公眾號等媒體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無異議或有異議但經調查不成立的,發文通過。
附件:2-1柳州市創業孵化基地場地變更申請表
附件3?創業孵化基地運營機構變更程序
一、提出申請
創業孵化基地變更運營機構的,需提出申請,向基地所在地的縣區人社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柳州市創業孵化基地運營機構變更申請表》(附件3-1);
(二)新運營機構營業執照(核原件);
(三)新運營機構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核原件);
(四)新運營機構關于基地發展的可行性報告;
(五)新運營機構關于基地管理的相關制度和規范;
(六)新運營機構創業服務管理人員材料:《創業孵化基地管理人員花名冊》(附件1-2)及個人工作經歷(含個人承諾)、具備創業指導能力的資質材料、專職人員材料(指與運營機構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應提供如勞動合同、近半年工資銀行流水或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七)新運營機構有關參與管理案例的證明材料;
(八)基地創建方與新運營機構的運營協議;
(九)創業服務活動計劃(附件1-4)。
(十)承諾對入孵創業實體收取的租金、服務費及公共服務設施使用費用,價格不高于市場價位。
二、審核及公示
(一)縣級創業孵化基地。縣區人社部門對基地遞交的材料進行核查,審核通過后在本部門官網或公眾號等媒體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無異議或有異議但經調查不成立的,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發文通過。
(二)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縣區人社部門對基地遞交的材料進行核查后,將有關材料提交市就業服務中心,市就業服務中心進行復核后,將有關材料提交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核通過后,在本部門官網或公眾號等媒體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無異議或有異議但經調查不成立的,發文通過。
附件:3-1.柳州市創業孵化基地運營機構變更申請表
附件4?創業孵化基地創建方變更程序
一、提出申請
創業孵化基地變更創建機構的,由原創建方提出申請,向基地所在地的城區人社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柳州市創業孵化基地創建方變更申請表》(附件4-1);
(二)原創建方及新創建方聯合提出的變更創業孵化基地創建方的申請報告;
(三)新創建方的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核原件);
(四)新創建方取得基地場地使用權的證明材料。自有場地的,提供房產證明,租賃場地的,提供租賃合同和房產證明;
(五)運營方的相關資料:
1.新創建方作為基地運營方或使用新的運營機構進行運營的,按創業孵化基地變更運營機構的程序提供相應材料;
2.新創建方繼續使用原運營機構的,提供新創建方與原運營機構之間的運營管理協議。
(七)孵化基地原有的相關管理制度和規范不變的,提供說明,發生變化的,提供新的管理制度。
(八)承諾對入孵創業實體收取的租金、服務費及公共服務設施使用費用,價格不高于市場價位。
二、審核及公示
(一)縣級創業孵化基地。縣區人社部門對基地遞交的材料進行核查,審核通過后在本部門官網或公眾號等媒體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無異議或有異議但經調查不成立的,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發文通過。
(二)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縣區人社部門對基地遞交的材料進行核查后,將有關材料提交市就業服務中心,市就業服務中心進行復核后,將有關材料提交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核通過后,在本部門官網或公眾號等媒體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無異議或有異議但經調查不成立的,發文通過。
附件:4-1.柳州市創業孵化基地創建方變更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