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廣西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醫療機構制劑目錄管理的通知(桂醫保規〔2023〕1號)
信息來源:廣西醫保 桂醫保 發布日期:2023-10-11 10:14 【字體:小中大】
為進一步提高參保人員用藥保障水平,規范我區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用藥管理,促進我區醫藥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1號)有關規定,經醫療機構申報、專家評審、備案、準入價格談判、公示結果等程序,將部分治療性醫療機構制劑納入廣西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付范圍
符合條件的209個治療性醫療機構制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詳見附件)。
二、支付政策
(一)納入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機構制劑嚴格按照藥品類別支付,其中,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藥品費用時按乙類支付,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支付藥品費用時不區分甲、乙類。
(二)納入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機構制劑,其準入談判價格作為基金支付標準。
(三)納入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機構制劑原則上在配制的定點醫療機構本院臨床使用;緊密型醫聯體內各成員單位配制的醫療機構制劑,在本醫聯體內調劑使用的納入基金支付范圍。
(四)符合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調劑使用的醫療機構制劑,納入基金支付范圍。
三、有關要求
(一)嚴格按照國家藥品編碼規則進行醫療機構制劑管理,由自治區經辦機構統一更新維護信息系統數據庫,指導各統籌地區及時做好落地實施工作。
(二)各統籌地區要嚴格執行醫療機構制劑支付政策,不得用變通的方法增加目錄內藥品。
(三)各統籌地區要將醫療機構制劑的使用情況納入協議管理,避免基金不合理支出。
(四)各統籌地區要加強宣傳培訓,充分利用多種渠道做好有關政策的宣傳引導和解釋工作。
(五)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執行,各統籌地區有關醫療機構制劑的支付范圍和支付政策同時廢止。今后國家和自治區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