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柳州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2023-10-05 15:30 【字體:小中大】
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繳費時間確定:(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滿1年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的可以領取14個月失業保險金;(3)累計繳費時間超過5年的,每超過1年,增發1個月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在國家或自治區規定實行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制度前,失業人員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在確定失業人員繳費時間時,其視同繳費時間與實際繳費時間合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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