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民發〔2022〕34號 自治區民政廳 自治區黨委農辦 自治區財政廳 自治區鄉村振興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信息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 發布日期:2022-12-03 15:15 【字體:小中大】
各市、縣(市、區)民政局、黨委農辦、財政局、鄉村振興局:
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以及習近平總書記有關民生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和重要講話精神,根據《民政部?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財政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發〔2022〕83號)要求,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納入社會救助保障范圍,鞏固拓展脫貧攻堅兜底保障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推進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擴圍增效,切實兜住、兜準、兜好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底線,結合我區實際,現就進一步做好我區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加大低保擴圍增效工作力度
(一)規范完善低保準入條件。落實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最低生活保障審核認定操作規程》等相關法規文件對低保條件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申請家庭困難程度的基礎上,做好低保審核認定工作。不得隨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條件,不得以特定職業、特殊身份等為由,或者未經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直接認定申請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條件。按照“按戶施保”與“按人施保”相結合的原則,申請家庭整戶符合條件的,不得僅將個別家庭成員納入低保范圍。整戶納入不符合條件的,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個人按“單人戶”納入低保范圍。對于家庭有勞動力,但受疫情影響、照顧重病重殘人員(含三級、四級精神和智力殘疾人)、單親撫養學齡前兒童等原因無法外出務工6個月以上,家庭人均收入大幅縮減、基本生活出現困難,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規定的,根據家庭實際困難情況納入低保范圍。納入后按規定實行動態管理,不再符合條件的要及時退出。對于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和其他收入低于低保邊緣家庭標準,家中有重病、重殘人員(含三級、四級精神和智力殘疾人),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規定的,扣減醫療、康復費用等剛性支出后符合條件的,可整戶納入低保范圍。
(二)完善低保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合理設置低保家庭財產狀況認定條件,并隨經濟社會發展逐步調整。健全完善低保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方法,綜合考量家庭財產市值、實際營收情況以及其家庭實際生活狀況等,實事求是地予以認定。各地在申請環節通過低保申請審核認定表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可不再索要有關證明,直接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審核認定等工作。
(三)落實低保漸退政策。鼓勵具備就業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員發展產業和積極就業,對于發展產業和實現就業后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的家庭,可給予6個月的漸退期。強化社會救助家庭的主動報告機制,低保對象意外死亡、病故,其家庭成員主動報告的,可給予6個月過渡期,從第7個月起應當作停保處理;不主動報告的,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從其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對其家庭狀況進行核查,并辦理完成低保增發、減發、停發等相關手續,追回多發低保金。
(四)細化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條件。低保邊緣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條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2倍低保標準(具體以各設區市公布的標準為準),且財產狀況符合相關規定的家庭。低保邊緣家庭中的重殘人員、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難人員,整戶不符合低保條件的,經本人申請,可參照“單人戶”納入低保范圍。
二、進一步加強急難臨時救助
(一)加強對生活困難未參保失業人員的臨時救助。對受疫情影響無法返崗復工、連續三個月無收入來源,生活困難且失業保險政策無法覆蓋的農民工等未參保失業人員,未納入低保范圍的,經本人申請,由務工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發放一次性臨時救助金。各地民政部門要通過數據比對和入戶排查核實等方式,加強臨時救助與就業政策、失業保險政策的銜接,幫助有勞動能力的臨時遇困人員渡過難關。
(二)加強對其他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群眾的臨時救助。參照未參保失業人員臨時救助數據比對和入戶排查核實方式,及時將受疫情影響暫未就業、基本生活面臨困難的大學生,以及其他因疫情導致基本生活陷入臨時困境的家庭或者個人納入臨時救助范圍。加強臨時救助與受災人員救助政策的銜接,對經過應急期救助、過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較大困難的受災群眾,要及時開展“先行救助”,啟動簡易程序實施臨時救助,幫助其盡快渡過難關,防止因災返貧。對于符合低保條件的因災困難家庭依申請及時納入低保范圍,對于防止返貧監測對象中因災致殘致病人員整戶納入低保不符合條件的,可以對因災致殘致病本人按“單人戶”納入低保;對因災導致的特困人員,要及時落實救助供養政策,充分發揮社會救助兜底保障作用。
三、進一步健全完善工作機制
(一)建立易地搬遷與低保工作銜接機制。加強摸排統計,做好遷入地、遷出地政策銜接,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變更低保類別、低保標準、補助水平,防止困難群眾因易地搬遷造成漏保或者重復納入低保。對已納入低保或特困救助供養且安置點屬于城鎮的,要及時將安置點的農村低保對象或農村特困人員給予納入城市救助待遇,對符合新納入低保或特困救助供養的,要及時依規納入城市低保或城市特困救助供養。
(二)加強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建設。各地要嚴格落實《廣西壯族自治區最低生活保障審核認定操作規程》有關核對工作和動態管理的規定,對低保對象的收入支出狀況和財產狀況,至少每半年通過家庭經濟狀況查詢核對平臺查詢核對1次。完善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項目,加快實現民政系統內部涉及婚姻、殯葬等信息互通共享;加大與相關部門溝通協調力度,推動不動產登記、銀行存款、公積金養老金繳納、市場主體登記、死亡等信息比對;完善異地協同查詢核對機制,及時辦理其他地區發來的核對請求。
(三)健全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和分層分類救助幫扶機制。拓展全區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應用,根據低收入人口預警指標,通過數據交叉比對、關聯分析和綜合評估,篩查存在風險的低收入人口,及時查訪核實、實施救助幫扶。民政部門加強與鄉村振興部門的信息共享,健全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與防止返貧動態監測數據對接機制,至少每月開展一次數據比對篩查,動態掌握未納入社會救助范圍的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情況。符合條件的防止返貧監測對象要及時納入農村低收入人口范圍。對于未納入社會救助范圍的防止返貧監測對象,要在系統做好備注說明。要針對重病、殘疾、就學、失業等情況設置預警指標,對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低收入人口,特別是一些因病因殘因意外事故等導致支出負擔較重、增收壓力大、返貧風險高的低保邊緣群體、支出型困難群體、重病重殘人員等要密切關注,符合條件的,及時納入社會救助范圍。對于新增整戶納入低保的對象,要同步推送給鄉村振興部門,由其及時開展是否符合納入監測對象的認定。各級民政部門在保障好救助對象基本生活的同時,要將困難群眾其他救助需求轉介給相關社會救助主管部門,由相關部門社會救助主管部門根據職責提供其他專項社會救助或者幫扶,形成救助幫扶合力。
四、進一步優化規范辦理流程
(一)明確辦理期限。各地要嚴格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最低生活保障審核認定操作規程》明確的期限,完成入戶調查、啟動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認定等各環節辦理。發生公示有異議、人戶分離、異地申辦或者家庭經濟狀況調查難度較大等特殊情況的,最長不超過45個工作日。
(二)落實公示、公布制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調查核實提出的初審意見,應在申請家庭所在村(社區)、屯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低保審核認定完畢后,申請人姓名、家庭成員數量、保障金額等信息應當在低保家庭所在村(社區)、屯公布。信息公示、公布應當依法保護個人隱私,不得公開無關信息。
(三)優化非本地戶籍人員救助申請程序。家庭成員中有1名以上(含1名)成年人擁有本自治區戶籍的家庭(已在外省、區、市享受低保的家庭成員除外),可以申請本自治區低保或低保邊緣家庭認定。申請人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經常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常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受理。健全完善臨時救助制度,支出型臨時救助申請對象可向戶籍地或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急難型臨時救助申請對象直接向急難事件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全面推行由急難發生地直接實施救助,為臨時遇困群眾救急解難。
五、進一步強化落實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牽頭統籌職責,健全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政牽頭、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機制。要把進一步做好低保等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列上重要工作日程,抓緊調整完善相關政策,層層落實責任,周密組織實施。要通過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至少每半年查詢核對1次,以及對收入來源不固定、成員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低保家庭至少每半年入戶調查核實1次,對低保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和財產狀況進行定期核查,會同有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夯實工作基礎,努力提升對象認定準確性和數據統計質量。
(二)強化資金保障。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要嚴格落實《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基本公共服務領域自治區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把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放在重要位置,落實屬地責任和地方財政事權支出責任,加強社會救助擴圍增效工作資金保障,統籌使用中央和自治區財政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和地方各級財政安排的資金,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扎實做好低保等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三)加強監督檢查。各地要加強對社會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落實的指導監督,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工作規范有序。要切實管好用好困難群眾救助資金,不得擠占、挪用、截留或者擴大資金使用范圍,守護好人民群眾的每一分“保命錢”。要持續推進困難群眾救助資金審計發現問題專項治理、社會救助領域群眾身邊腐敗和作風問題綜合治理,鞏固治理成果,加強對社會救助擴圍增效工作的督促檢查。鼓勵建立完善容錯糾錯機制,對秉持公心、程序完整,但因人力不可為、部門數據共享不完善以及被救助對象故意隱瞞家庭人口、經濟狀況變化等客觀原因出現的偏差失誤,當年失誤人數在縣鄉級救助對象總數2%的范圍內,且能夠追回錯發資金的,不追究有關經辦人員的責任,激勵基層社會救助干部擔當作為。
(四)加強能力建設。各地可通過政府購買社會救助經辦服務等方式,充分發揮社工、志愿者等作用,提升社會救助專業化水平。在村(社區)全面設立社會救助協理員,困難群眾較多的村(社區)建立社會救助服務站(點)。市、縣一級要加強對鄉鎮(街道)社會救助經辦人員和社會救助協理員的業務培訓、人才隊伍建設,采取政策解讀、專家授課、案例培訓、經驗介紹等方式,增強社會救助經辦服務人員對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提升服務水平。
(五)加強社會救助信用體系建設。加強社會救助領域信用管理,引導鼓勵社會救助對象誠信申報。強化申請或者已經獲得低保家庭的如實申報義務。申請人要按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狀況、家庭財產狀況。低保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和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家庭成員要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或通過村(居)委會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低保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和財產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超過3個月未主動告知的,縣級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可以減發或者暫停發放其低保金,對于發現條件不符合的,要決定停止低保。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低保金的,由審批機關取消其低保,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低保金,依法將其行為記入個人信用系統,并通過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予以公開,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廣西壯族自治區??
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
民政廳?農村工作(鄉村振興)領導小組辦公室
廣西壯族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鄉村振興局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