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額度上限、核定辦法、首付比例及放款條件的通知》政策解讀
信息來源:柳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發布日期:2022-12-30 16:25 【字體:小中大】
一、出臺背景
為確保住房公積金業務平穩運行,幫助住房公積金繳存人解決購房資金困難,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結合柳州市房地產市場形勢和資金使用情況,因地制宜、因城施策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二、編制依據
(一)《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51267-2017)。
(二)《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 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關于適時調整住房公積金政策確保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桂建金管〔2017〕11號)。
(三)《關于進一步加大住房公積金支持住房消費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24號)。
三、主要內容解讀
(一)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上限
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上限從40萬元調整至50萬元。結合公積金中心資金流動性及柳州市現有房價水平,適當上調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上限。
(二)對借款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的核定辦法進行調整
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的核定辦法由“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借款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6”調整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借款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繳存余額倍數×繳存時間系數+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繳存余額倍數×繳存時間系數”。按照多存多貸、長存多貸的原則,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與繳存余額、繳存時間掛鉤。繳存余額倍數為6倍;新增了繳存時間系數,借款申請人及配偶分別根據各自的繳存時間確定繳存時間系數。
(三)調整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首付比例
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由“不低于35%”調整為“不低于30%”。
(四)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放款條件
1.借款申請人購買現房(如二手房、法拍房等)或自建住房的,在抵押權登記辦訖后,公積金中心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2.借款申請人購買新建住房(含新建商品房、新建經濟適用房、新建集資房,下同)時:
(1)所購新建住房預售資金納入預售資金監管,并由擔保公司提供階段性擔保的,在抵押權預告登記辦訖后,公積金中心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新增“所購新建住房預售資金納入預售資金監管”放款條件,保障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安全,降低借款申請人購房風險。
(2)除此以外,借款申請人購買新建住房的,在抵押權預告登記辦訖后,同時所購買的新建住房主體結構已封頂,公積金中心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五)實施時間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以公積金中心受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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