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住所及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包含哪些?
信息來源:融安縣行政審批局管理組 發布日期:2022-08-03 15:20 【字體:小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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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住所和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申請人申請企業住所和經營場所登記時,按下列不同情況,提交的證明文件:
(一)住所和經營場所已取得權屬證明的:1.使用自有房產的,提交房屋或者土地權屬證明;2.租(借)用他人房產的,提交租賃(借用)協議及出租(借)人房屋或者土地權屬證明;屬于轉租的,還需提交房屋產權人同意轉租(借)的書面證明。
(二)尚未取得權屬證明的,提交房屋購買合同、土地使用權受讓合同、房屋竣工驗收、規劃建設許可等其中一種證明文件。房屋購買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商與購房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土地使用權受讓合同是指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出讓方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受讓方,受讓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協議;房屋竣工驗收證明文件是指經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竣工驗收備案表》;《辦法》所稱的規劃建設許可證明文件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無法提交上述證明的,住所和經營場所的合法占有單位或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可以作為登記的合法材料。合法占有單位和管理部門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管理部門、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鐵路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
(四)申請人申請企業住所和經營場所登記時,住所和經營場所設在有形市場、商場、賓館、酒店內的,可以將有形市場開辦方、商場、賓館、酒店的營業執照作為登記的合法使用證明材料。
(五)租賃軍隊房地產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
(六)使用船舶作為經營場所的,提交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
(七)辦法第四條所稱的“合法使用證明”其內容應當包含場所的具體地址、權屬或者合法占有主體,并注明無法提供房屋產權證明的原因。
(八)辦法第四條所稱的“書面承諾”內容包括:住所(經營場所)不屬于非法建筑房屋、危險建筑房屋、被依法征收即將實施拆除的房屋或法律法規規定不得用于住所(經營場所)的其他建筑。
(九)申請人提交住所合法使用證明材料,無法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復印件;復印件上應當經申請人簽字蓋章確認。
(十)如果產權人委托他人(或單位)代為出租或管理房產,須提供產權人簽署的委托書,委托書中應記載被委托方、委托期限、委托代為出租的房產及位置,雙方加蓋公章或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