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規(guī)〔2024〕7號《關于印發(fā)柳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細則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發(fā)布日期:2024-10-11 10:30 【字體:小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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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柳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補償安置實施細則〉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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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我市房地產市場和房屋征收補償工作實際情況,制定了《柳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細則》,現(xiàn)對相關問題進行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簡明、規(guī)范我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政策,將之前我市房屋征收補償?shù)南嚓P文件進行整合,并根據(jù)我市實際情況,對補助和獎勵政策進行調整,明確搬遷補償標準、臨時安置補償支付時限,形成了《柳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二、制定依據(jù)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以下簡稱《征收條例》)
(二)《國有土地上房屋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以下簡稱《評估辦法》)
(三)《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通知》(桂政電〔2011〕36號)
三、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四章,分為房屋補償、其它補償、補助和獎勵和附則,共二十條。
(一)房屋補償
1.貨幣補償。
依據(jù)《征收條例》第十九條、二十四條第二款,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評估辦法》第十四條等規(guī)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通過評估確定。具體計算方式為: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產權面積+經認定可以進行補償?shù)奈唇浀怯浗ㄖ娣e)×被征收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
2.產權調換。
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可以選擇的方式有:
(1)對被征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分別進行評估確定其價值,并結清差價;
(2)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1∶1.2產權調換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積,不結算差價。
(3)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1∶1產權調換安置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不結算差價。
按以上方式產權調換后,超出或不足部分,結算差價。
非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可以選擇的方式有:
(1)對被征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分別進行評估確定其價值,并結清差價;
(2)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積1∶1產權調換安置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不結算差價;超出或不足部分,結算差價。
3.最小安置戶型和最低補償標準。被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1∶1.2產權調換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積,或者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1∶1產權調換安置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的方式進行產權調換,不結算差價建筑面積達不到48㎡/戶的,按48㎡/戶安置。被征收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且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不足48㎡的,按48㎡/戶補償。
(二)其他補償
1.裝飾裝修補償。房屋裝飾裝修分類評估結果可做為房屋征收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補償?shù)囊罁?jù)。被征收人對房屋裝飾裝修分類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出具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分戶評估報告。
2.搬遷補償。
(1)明確搬遷補償標準為15元/㎡,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支付搬遷費。住宅房屋的搬遷費最低不少于900元/戶。
(2)設備設施搬遷補償通過評估確定。
3.臨時安置補償。
(1)臨時安置的補償標準為被征收房屋分類評估價格的千分之三每平方米每月確定,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支付臨時安置費。住宅臨時安置費最低計算面積為60平方米。
(2)明確臨時安置費的支付期限。貨幣補償一次性支付3個月的臨時安置費,產權調換需要臨時安置的,臨時安置費支付到安置房交付后3個月止。
4.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明確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為非住宅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的4%。
(三)補助和獎勵
1.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并搬遷完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給予被征收人獎勵。
2.明確補助的范圍為:被征收私有住宅房屋產權人及其權證戶籍(不動產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戶口簿)內直系親屬有規(guī)定情況的,給予補助。
3.增加一種可給予補助的情況:患重大疾病且符合醫(yī)療救助條件的。
4.規(guī)定由城區(qū)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補助情況進行認定。
四、廢止部分規(guī)范性文件
(一)廢止《柳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助和獎勵辦法》(柳政辦〔2012〕255號)
廢止《柳州市推行貨幣化安置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持續(xù)發(fā)展暫行辦法》(柳政發(fā)〔2016〕48號)。
廢止《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關于進一步完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政策推進貨幣化安置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柳政發(fā)〔2017〕26號)。
上述文件廢止后,其中所規(guī)定的事項按照新的相關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五、過渡銜接問題
本細則施行前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項目,繼續(xù)沿用原有的規(guī)定辦理。我市其他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政策與本細則的規(guī)定不一致的,按本細則的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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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系人:陳志? 聯(lián)系電話:0772—2875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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