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復字〔2023〕1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信息來源:柳州市司法局 發布日期:2023-06-27 17:40 【字體:小中大】
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申請人:某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某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彬,經理。
委托代理人:林某鑫。
被申請人:柳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住所地:廣西柳州市高新一路北一巷7號。
法定代表人:林祖敏,局長。
第三人:賀某鋒。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22年10月XX日作出的柳人社工傷認字〔2022〕XXXX號《認定工傷決定書》(以下簡稱“XXXX號決定書”)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2年12月XX日依法予以受理?,F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XXXX號決定書”。
申請人稱: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2022年9月X日作出的柳州勞人仲字〔2022〕第XXXX號《仲裁裁決書》已認定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不存在勞動關系,被申請人卻作出違背上述已生效的《仲裁裁決書》的“XXXX號決定書”,申請人在認可上述《仲裁裁決書》后仍舊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系自相矛盾的行為。綜上所述,請求復議機關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作出的“XXXX號決定書”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一)職權法定。被申請人具有《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傷保險工作的法定職權。(二)程序合法。被申請人在受理第三人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后,經審查立案、收集證據等程序作出“XXXX號決定書”并送達當事人。(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申請人為柳州市XXXX項目的勞務承包方,第三人作為施工人員在該項目從事水電安裝工,2022年3月XX日X時X分左右,第三人在該項目工地XX棟XX層安裝陽臺地漏時,不慎從窗臺上墜落導致受傷。(四)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第三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認定情形,被申請人依法認定其受傷為工傷。二、申請人在復議申請中所主張的觀點不成立。柳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柳州勞人仲字〔2022〕第XXXX號《仲裁裁決書》查明:申請人作為勞務分包方,將勞務分包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申請人應對該自然人招用的第三人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申請人與第三人均認可了第三人在項目工作時受傷。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XX號)第七條“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的規定,第三人在申請人承建的項目內工作中受傷,應由申請人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綜上所述,“XXXX號決定書”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請求復議機關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第三人在復議期間未作答復。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系柳州市XXXX項目的勞務承包方,第三人作為施工人員在該項目從事水電安裝工,2022年3月XX日XX時XX分左右,第三人在該項目工地XX棟XX層安裝陽臺地漏時,不慎從窗臺上墜落導致受傷。2022年9月XX日,第三人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申請人受理后經過調查核實,2022年10月XX日作出“XXXX號決定書”,對第三人所受事故傷害的情形認定為工傷。
另查明,柳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柳州勞人仲字〔2022〕第XXXX號《仲裁裁決書》查明:申請人作為勞務分包方,將勞務分包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XX號)的規定,申請人應對該自然人招用的第三人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申請人與第三人均認可了第三人在項目工作時受傷。
本機關認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必須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度肆Y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XX號)第七條規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結合本案查明的事實,申請人作為勞務分包方,將勞務分包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申請人應對該自然人招用的第三人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第三人在申請人承建的項目內工作中受傷,符合上述文件精神,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因此被申請人作出的“XXXX號決定書”,本機關予以支持。申請人提出撤銷“XXXX號決定書”的復議請求理由不充分,本機關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柳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22年10月XX日作出的柳人社工傷認字〔2022〕XXXX號《認定工傷決定書》。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柳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