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復字〔2023〕20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信息來源:柳州市司法局 發布日期:2023-06-28 09:45 【字體:小中大】
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申請人:廖某新。
被申請人: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住所地:廣西柳州市城中區學院路6號。
法定代表人:凌偉勝,支隊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22年12月X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編號:450XXXXXXXXXX723)(以下簡稱“處罰決定書”)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3年1月X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一、“處罰決定書”適用法條不當。自行車與電動自行車都屬于非機動車,兩者享有同等的路權。西江路與靜蘭路交叉T字路口交通信號燈紅燈亮時,自行車可以沿右側非機動車道通行,電動自行車也可以通行。此處特殊路段交通信號燈是在管理、控制機動車道的車輛,而不是管理、控制非機動車道的摩托車、電動自行車和單車。申請人不存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之“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之規定。被申請人以申請人違反該規定,決定處以5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是適用法條不當。二、被申請人執法不規范,有釣魚執法之嫌。按交規慣例、交規常識判斷,既然右側非機動車道自行車可以通行,電動自行車也可以通行。如遇特殊情況不能通行或違規通行的,在此值勤的交警有提醒、規勸、制止的責任和義務。當天,既無特殊情況,也有交警在紅燈處值勤,如此處紅燈亮時不能通行,為什么讓自行車通行而不準電動自行車通行,只處罰申請人而不處罰騎自行車的人,是交警部門選擇性執法。眼見有人違法違規,本可以提醒、規勸、制止,作為執法人員卻無視且放棄自己應盡的責任和義務,任由違法行為發生。值勤交警任由申請人跟在自行車后通過紅燈后,讓早已守候在離交通信號燈幾十米開外的四個交警攔截罰款,這種執法是為了罰款而執法。三、執法不當。此處是個不規則、模糊的T型(即通俗說的“丁”字路)路型。右側“丁蓋”是山坡,不像標準或典型的T型路口,右邊有通往對面的直行斑馬線通道,這里卻是完全封閉的,沒有行人、車輛可以出沒、通行。而山坡下右側人行道、非機動車道卻是分明的,完全可以安全、暢通、無礙通行。此處用交通信號燈來管理、控制非機動車道,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二十九條“安全、暢通”的原則和精神,人為的造成交通堵塞。綜上所述,請求復議機關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作出“處罰決定書”是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一款、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的違法地點位于柳州市西江路由西向東方向國信鳳起新都小區門前路段,屬于被申請人管轄范圍,王鴿、劉華系執勤民警。二、作出“處罰決定書”依據的主要事實。2022年12月X日X時XX分許,申請人駕駛桂BXXXXX兩輪電動自行車,在西江路由西向東直行通過西江路與靜蘭路交叉T字路口后,違反交通信號燈的指示進入西江路東段20米后被機動大隊警力攔下檢查。經核實,西江路與靜蘭路交叉路口為T型路口,設置有明顯的紅綠燈標志,左轉車輛需按照左轉彎箭頭指示燈通行,直行車輛按照紅綠燈通行,同時該路口設置有非機動車、摩托車待行區,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根據信號燈指示通行。申請人從西江路由西向東方向行駛,經行西江路與靜蘭路交叉路口,該路口由西向東方向有左轉和直行車道,無右轉車道,故申請人行經路線為直行,而非右轉。申請人實施非機動車不按照交通信號規定通行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該法第八十九條及《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執勤民警按規定履行告知后,作出“處罰決定書”。三、處罰程序符合規定。對申請人進行處罰前,執勤民警對其進行處罰前的告知,也聽取申請人的陳述和申辯,未采納申辯理由,制作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申請人拒絕簽名,民警在處罰決定書上注明。綜上所述,“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復議機關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2022年12月X日X時XX分許,申請人駕駛桂BXXXXX兩輪電動自行車,由西向東直行通過西江路與靜蘭路交叉T字路口時,違反交通信號燈的指示進入西江路東段被執勤交警攔停。執勤交警口頭告知了申請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了申請人的陳述和申辯,后當場作出“處罰決定書”,認為申請人在西江路實施非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規定通行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及《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四)項的規定,對申請人處以5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申請人拒絕在處罰決定書上簽名的情況,執勤交警已在處罰決定書上注明。
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本案中,申請人駕駛兩輪電動自行車自西向東通過西江路與靜蘭路交叉T字路口,在交通信號燈紅燈亮時,申請人未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直行通過的行為,顯然違反了上述規定。被申請人作出“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量罰適當,執法程序亦無不當,本機關予以支持。申請人提出的復議請求不能成立,本機關不予支持。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于2022年12月X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編號:450XXXXXXXXXX723)。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柳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