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復字〔2023〕30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信息來源:柳州市司法局 發布日期:2023-07-01 10:00 【字體:小中大】
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申請人:柳州市某區某屯第A村民小組。
負責人:孫某秋,村民小組長。
委托代理人:鄭某森。
被申請人:柳州市魚峰區人民政府。
住所地:廣西柳州市魚峰區靜蘭路10號。
法定代表人:彭繼軍,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22年10月XX日作出的《告知書》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3年1月X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依法撤銷《告知書》,責令被申請人對涉案約80畝土地權屬糾紛依法作出調處決定。
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具有對涉案土地權屬依法作出調處決定的法定職責,應依法為申請人進行土地確權。二、被申請人作出《告知書》認為爭議地大部分位于柳江區行政區域范圍,小部分位于魚峰區行政區域范圍,與客觀事實不符,行政區域界線根本不是確定土地權屬界線的依據。三、被申請人由于積極不作為導致逾期后再次作出的《告知書》仍是基于已經被撤銷的魚處立告字(2020)X號《不予受理告知書》的同一事實和理由而作出的重復答復。不符合《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十三條“對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的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 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的規定。綜上,請求復議機關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稱:一、作出《告知書》的行為不屬于可申請行政復議的情形。《告知書》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主體提出裁決申請,并沒有對申請人的權利進行實質處分。二、被申請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處理主體。被申請人的相關部門經過調取《魚峰區人民政府與柳江區人民政府聯合勘定的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附圖》(涉密件),并與爭議土地附圖比對,確認申請人申請確權的土地大部分位于柳江區行政區劃內,小部分位于魚峰區行政區劃內。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調解處理條例》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的調解、處理負總責”及第十八條“跨鄉鎮或者跨縣行政區域的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權屬糾紛,由權屬糾紛當事人各方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處理。”的規定,該爭議土地的確權應當由魚峰區與柳江區共同的上級單位柳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處理,魚峰區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適格的處理主體。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認為與廣西農墾新興農場有限公司對涉案約80畝土地權屬有糾紛,向被申請人提出調處申請。2020年10月XX日,柳州市魚峰區調解處理土地林木水利糾紛辦公室作出魚處立告字(2020)X號《不予受理告知書》,告知申請人爭議地范圍跨柳江區、魚峰區行政區域范圍,被申請人不具備確權處理資格,對申請人的確權申請不予受理。申請人不服,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1年9月X日作出柳政復字〔2021〕XX號《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撤銷魚處立告字(2020)X號《不予受理告知書》,并責令被申請人對涉案的確權申請依法進行處理。根據被申請人提交的《簽到表》顯示,柳州市魚峰區調解處理土地山林水利糾紛辦公室于2022年1月XX日組織申請人和新興農場代表對爭議地進行實地走界,繪制爭議區域圖,該爭議區域圖無相關當事人簽名或蓋章。2022年8月XX日,柳州市魚峰區調解處理土地山林水利糾紛辦公室發函至魚峰區民政局,請求協助確定爭議土地的行政區域位置。魚峰區民政局調取《魚峰區人民政府與柳江區人民政府聯合勘定的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附圖》,比對柳州市魚峰區調解處理土地山林水利糾紛辦公室隨函附圖用紅線標注的爭議范圍,于2022年10月XX日作出《關于<確定爭議土地行政區域位置>的復函》,確認爭議地大部分位于柳江區行政區域范圍內,小部分位于魚峰區行政區域范圍內。2022年10月XX日,被申請人作出《告知書》,告知申請人經魚峰區民政局調取《魚峰區人民政府與柳江區人民政府聯合勘定的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附圖》,比對爭議土地附圖中用紅線標注的爭議范圍,確認該爭議土地大部分位于柳江區行政區域范圍內,小部分位于魚峰區行政區域范圍內。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調解處理條例》第四條“調解、處理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先行調解......”和第十八條第一款“跨鄉鎮或者跨縣行政區域的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權屬糾紛,由權屬糾紛當事人各方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處理。”的規定,請申請人依法向有管轄權的單位提出土地確權申請。
另,本機關在復議期間向申請人調查了解本案爭議地四至范圍及爭議地附圖情況,申請人稱被申請人繪制的爭議地附圖未經法定程序調查取證并標注四至拐點坐標,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認可。
本機關認為:調處工作人員進行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現場實地調查、勘驗的,在繪制權屬爭議區域圖后,應由勘驗人、權屬糾紛當事人和基層組織代表簽名或蓋章,以便準確確定爭議地的四至范圍,查清案件事實。本案中,被申請人依據無相關當事人簽字或蓋章認可的爭議區域圖,比對行政區劃界線,來認定爭議土地跨魚峰區、柳江區兩個行政區域缺乏事實依據,本機關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如下:
一、撤銷柳州市魚峰區人民政府2022年10月XX日作出的《告知書》;
二、責令柳州市魚峰區人民政府對涉案的確權處理申請依法進行處理。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