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復字〔2023〕37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信息來源:柳州市司法局 發(fā)布日期:2023-07-01 15:00 【字體:小中大】
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申請人:某區(qū)某某村A屯村民小組。
負責人:覃某英,村民小組組長。
委托代理人:覃某機。
被申請人:柳州市柳江區(qū)人民政府。
住所地:廣西柳州市柳江區(qū)拉堡鎮(zhèn)馬平路45號。
法定代表人:彭志春,區(qū)長。
第三人:柳州市某某區(qū)某某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B村委”)。
法定代表人:韋某婷,村民委員會主任。
第三人:某某區(qū)某某村C屯村民小組(以下簡稱“C屯村民小組”)。
負責人:韋某馬,村民小組組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22年XX月XX日作出的江政處字〔2022〕X號《柳州市某某區(qū)人民政府土地權屬糾紛處理決定書》(以下簡稱“X號處理決定書”)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3年X月X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X號處理決定書”,確認爭議地所有權屬于申請人。
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確認爭議地屬于第三人“B村委”沒有事實依據。爭議地自古以來所有權屬于申請人,土改時期、農業(yè)合作化時期、人民公社時期、“四固定”時期,爭議地一直是申請人管理、使用、所有。被申請人稱“爭議地在B村委集體土地證范圍內,證號:0XXXXXX,面積332.06公頃”,沒有事實依據。在處理本案過程中,被申請人從未把所謂B村委土地證給申請人進行質證,不經過質證的證據就作為定案依據,違反法律規(guī)定。“X號處理決定書”第4頁第6行,被申請人稱“四固定”時爭議地由某某大隊管理使用,與事實不符,被申請人沒有證據證明這一認定。事實上在申請人某塘擴大后,某塘也是申請人管理、使用,灌溉自己的農田、修理堤壩、養(yǎng)魚等。“X號處理決定書”第5頁第4行,被申請人稱根據某某區(qū)自然資源局檔案室提供的地界范圍圖,該爭議地在B村委土地紅線范圍內。土地界線圖是行政區(qū)范圍圖,不能作為同一地界范圍圖內的爭議當事人確認爭議地給某一當事人的依據。二、被申請人確認本案爭議地所有權時未遵照1960年XX月XX日《中共中央關于農村人民公社當前政策問題的緊急指示信》第四點、1962年X月XX日《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條及《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水利工程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綜上所述,請求復議機關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稱:一、“X號處理決定書”事實清楚。(一)第三人“B村委”與申請人及第三人“C屯村民小組”所爭議的“某某村某某水庫”實為一座某塘,屬于農田水利小型水源工程,不是登記在冊的水庫。經被申請人組織各方當事人到權屬爭議地現場實地走界,確認爭議面積為39.583畝,爭議地四至范圍詳見爭議范圍圖。(二)現爭議地為某塘,絕大部分為水面,中間安有鐵架走廊,西南面有少部分陸地面積并長有雜草,西面有一塊地坪原B村委建過養(yǎng)豬場。根據某某區(qū)自然資源局提供的材料,該爭議地在第三人“B村委”全體村民小組所有的集體土地證(證號:0XXXXXX)的紅線范圍內,宗地面積 332.06公頃。(三)爭議地范圍內未建某塘時有一條水溝,水溝東面的水田為A屯,西面的水田為C屯,西面水田邊有一片荒地。1958 年,某某大隊為了灌溉農田,決定組織某頭、某山、某中、某安等村屯群眾,采用鋤挖肩挑的辦法,經兩年時間建成某塘。某塘建成后,上世紀60年代經“四固定”政策由某某大隊管理使用,蓄水時灌溉下游村屯農田用水,某塘區(qū)內養(yǎng)魚。上世紀80年代行政區(qū)劃調整,第三人“B村委”(原某某大隊)從某某公社某山大隊分離出來,獨立為某某公社某某大隊,下轄某某屯、A屯等12個自然屯。某塘作為某某大隊的財產分給某某大隊管理使用,由某某大隊負責對某塘進行維修和管理,期間曾于2007年5月至2018年10月將某塘發(fā)包給某某村委A屯韋某學養(yǎng)魚。二、被申請人受理第三人“B村委”的確權申請并作出處理決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程序合法,且適用法律正確。2022年4月13日,第三人“B村委”提出權屬糾紛確權處理申請,被申請人于2022年4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和《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調解處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等規(guī)定。受理后,被申請人對爭議地權屬進行了調查、核實,并進行了現場勘驗,然后組織各方事人進行調解。因調解不成,被申請人依據查明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和《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調解處理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五條、第三十條及《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作出處理決定,并送達各方當事人。綜上,請求復議機關依法維持“X號處理決定書”。
第三人“B村委”稱:一、爭議土地四至清楚、面積明確。二、爭議地屬于第三人“B村委”集體所有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某某區(qū)自然資源局檔案室提供的材料可證明爭議地所在區(qū)域屬第三人“B村委”集體所有;爭議地某塘自上世紀六十年代起由某某大隊管理、使用,上世紀八十年代,第三人“B村委”從某某大隊分離出來后,爭議地某塘作為某某大隊的財產分給第三人“B村委”管理使用至今,期間的維修和管理也是由第三人“B村委”實施并承擔維修費用。2007年X月至2018年X月亦是由第三人“B村委”將某塘發(fā)包給A屯韋某學養(yǎng)魚。三、被申請人作出的“X號處理決定書”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綜上所述,“X號處理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復議機關予以維持。
第三人“C屯村民小組”在復議期間未作答復。
經審理查明:糾紛地“某某村某某水庫”為農田水利小型水源工程,非登記在冊的水庫。經被申請人組織爭議各方當事人實地走界,確認爭議地面積為39.583畝,爭議地四至范圍詳見爭議范圍圖。爭議地為某塘,絕大部分為水面;某塘中間有鐵架走廊;西面有一塊地坪原第三人“B村委”建過養(yǎng)豬場;西南面有少部分長有雜草的陸地。
爭議地未建某塘時有一條水溝,水溝東面的水田為A屯,西面的水田為C屯,西面水田邊有一片荒地。1958年,某某大隊為了灌溉農田,研究決定組織某頭、某山、某中、某安等村屯的群眾,采用鋤挖肩挑的辦法,經兩年時間建成某塘。某塘建成后,由某某大隊管理使用,蓄水時灌溉下游村屯農田用水,某塘區(qū)內養(yǎng)魚。上世紀八十年代,B村委(原某某大隊)從某某公社某某大隊分離出來,獨立為某某公社某某大隊,下轄某某屯、A屯等12個自然屯。某塘作為某某大隊的財產分給某某大隊管理使用,由某某大隊負責對某塘進行維修和管理。
另查明,被申請人根據某某區(qū)自然資源局檔案室提供材料,認定爭議地在第三人“B村委”全體村民小組所有的集體土地證(證號:0XXXXXX,宗地面積332.06公頃)的紅線范圍內,但在復議期間未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予以證實。本機關向第三人“B村委”調查證號為0XXXXXX的集體土地證情況,第三人“B村委”表示未持有該集體土地證。
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被申請人未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本案中,被申請人查明爭議地在第三人“B村委”全體村民小組所有的集體土地證(證號:0XXXXXX,宗地面積332.06公頃)紅線范圍內,該集體土地證作為被申請人確定爭議地權屬的依據之一,但在復議期間卻未提交該項證據;第三人“B村委”亦未持有該集體土地證。故本機關應當撤銷“X號處理決定書”。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涉案處理決定被撤銷后,本案恢復到立案調處階段,爭議雙方對爭議地權屬主張的證據,可在涉案權屬糾紛重新處理的過程中及時提出,確保自身權益得到及時、有效保障。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決定如下:
一、撤銷柳州市某某區(qū)人民政府2022年XX月XX日作出的江政處字〔2022〕3號《柳州市某某區(qū)人民政府土地權屬糾紛處理決定書》。
二、責令柳州市某某區(qū)人民政府依法對涉案權屬糾紛重新進行處理。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