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法治政府建設示范指標體系(2021年版)
信息來源:柳州市司法局 發布日期:2021-09-24 09:51 【字體:小中大】
中央依法治國辦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七一”重要講話精神,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根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以及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法治政府建設的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深入總結第一批全國法治政府建設示范創建活動的成功經驗,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突出針對性、引領性、可操作性,對《市縣法治政府建設示范指標體系》(2019年版)的部分指標作了修改、調整和優化,修訂形成《市縣法治政府建設示范指標體系》(2021年版),作為開展示范創建活動的評估標準,作為建設法治政府的具體指引,使法治政府建設更加可量化、可證明、可比較并與時俱進。指標體系各項指標的分值、權重和評測方式由中央依法治國辦組織專家研究確定。 ?????? ?????? ?????? ???? ???? ?????? ?????? ???? ???? ?????? ?????? ?????? ???? ???? ?????? ?????? ?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 三級指標 |
一、政府職能依法全面履行
| 1.加大簡政放權力度。 | 1 | 全面普及行政審批服務“馬上辦、網上辦、就近辦、一次辦、自助辦”,行政審批事項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并不斷壓縮辦理時限。 |
2 | 依法實施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全部取消,不存在以備案、登記、行政確認、征求意見等任何方式設置的變相許可事項。 | ||
3 | 全面清理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無法定依據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項目以及收費一律取消。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實行清單管理,明確辦理時限、工作流程、申報條件、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開。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機構的人、財、物與政府脫鉤。 | ||
4 | 對各類證明事項,凡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的一律取消。對保留的證明事項實行清單管理,做到清單之外,政府部門、公用企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不得索要證明。積極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 | ||
5 | 全面推行“證照分離”“多證合一”,將更多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納入改革。進一步壓縮企業開辦時間,實際辦理時限不超過5個工作日,市場監管、稅務、社保等流程逐步實現“一窗受理,并行辦理”。 | ||
2.全面落實權責清單、負面清單制度。 | 6 | 編制并對外公布本級政府工作部門的權責清單,逐一明確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責任方式等,實現同一事項的規范統一,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變化實行動態調整。 | |
7 | 全面落實并嚴格執行全國統一的負面清單制度。清單之外的行業、領域和業務等,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本級政府及部門沒有另行制定帶有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 | ||
8 | 全面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清單制度,清單之外的一律取消。全面清理整頓部門下屬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商會收費,亂收費舉報投訴查處機制建立健全。 | ||
3.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 9 | 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大力推進跨部門聯合監管,探索推進“互聯網+監管”,逐步實現職能部門綜合監管、“智慧監管”。 | |
10 | 全面梳理現有涉企現場檢查事項,通過取消、整合、轉為非現場檢查等方式,壓減重復或不必要檢查事項,涉企現場檢查事項多、頻次高、隨意檢查等問題明顯減少。 | ||
11 | 加強信用監管,推進涉企信息歸集共享,嚴格依法科學界定守信和失信行為,建立健全信用修復、異議處理等機制。 | ||
4.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 12 | 認真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全面清理廢除地方保護、指定交易、市場壁壘等妨礙統一市場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特別是對非公有制經濟各種形式的不合理規定。 | |
13 | 對涉嫌違法的企業和人員、財產,依法審慎決定是否采取相關行政強制措施。確需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 ||
14 | 全面推進政務誠信建設,嚴格兌現向行政相對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認真履行在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中與投資主體簽訂的各類合同,不存在以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行政區劃調整、機構職能調整等理由違約毀約的情形。 | ||
15 | 對因本級政府規劃調整、政策變化造成企業合法權益受損的,依法依規進行補償。對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變政府承諾和合同約定的,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對企業和投資人因此而受到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 | ||
16 | 全面清理涉企收費、攤派事項和各類評比達標活動。依法保障企業自主加入和退出行業協會商會的權利。不存在干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活動的行為。 | ||
5.優化公共服務。 | 17 | 政務服務重點領域和高頻事項基本實現“一網、一門、一次”。市縣級政務服務事項網上可辦率不低于90%;除對場地有特殊要求的事項外,政務服務事項進駐政務服務機構基本實現“應進必進”,且80%以上實現“一窗”分類受理。 | |
18 | 全面提升政務服務水平,制定并落實政務服務標準和規范,完善首問負責、一次告知、自助辦理等制度。大力推進政務服務跨省通辦,深化“全程網辦”、拓展“異地代收代辦”、優化“多地聯辦”,縣級以上政務服務大廳設置“跨省通辦”窗口。 | ||
19 | 全面開展政務服務“好差評”,公開政務服務評價信息,強化服務差評整改,實名差評回訪整改率達到100%。 | ||
20 | 市級政府建立便捷高效、規范統一的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除110、119、120、122等緊急熱線外,按上級政府部署將其他非緊急類政務熱線整合,實現政務咨詢投訴舉報等統一受理、按責轉辦、限時督辦、辦結反饋。縣級政府對涉及本級政府及部門的政務咨詢投訴舉報及時處置、限時辦結。 | ||
二、依法行政制度體系完善
| 1.健全地方政府制度建設機制。 | 21 | 堅持黨對地方政府規章或者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領導,制定、修改過程中遇有重大問題及時向本級黨委請示報告。 |
22 | 制度建設緊密結合地方發展需要和實際,突出地方特色,突出針對性、適用性、可操作性,推進“小快靈”“小切口”制度建設的探索實踐,不斷提高地方制度建設的質量和效率。 | ||
23 | 加大重要制度建設事項的協調決策力度,對部門爭議較大的地方政府規章或者行政規范性文件,引入第三方評估。 | ||
2.提高公眾參與度。
| 24 |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地方政府規章草案一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在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時,期限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涉及企業和特定群體、行業利益的,充分聽取企業、人民團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 |
25 | 本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關于地方政府規章或者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建議、提案,按時回復率達到100%。 | ||
3.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 | 26 | 重要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依法依規執行評估論證、公開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核、集體審議決定、向社會公開發布等程序。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評估論證。評估論證結論在文件起草說明中寫明,作為制發文件的重要依據。 | |
27 | 行政規范性文件沒有增加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沒有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復證明、無謂證明的內容;沒有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侵犯公民各項基本權利;沒有超越職權規定應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沒有違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內容的措施,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等。 | ||
28 |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率達100%。制定機關負責合法性審核的部門對文件的制定主體、程序和有關內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規定,及時進行合法性審核。合法性審核時間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不提交集體審議。 | ||
29 | 沒有發生因行政規范性文件內容違法或者超越法定職權,被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或者撤銷的情況,被行政復議機關、人民法院認定為不合法的情況。 | ||
4.及時開展備案審查和清理工作。 | 30 | 建立、實施地方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制度,每年至少對1件現行有效的地方政府規章或者行政規范性文件開展后評估。 | |
31 | 地方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時限報送備案,且報備率、報備及時率、規范率均達100%。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建議審查制度健全。 | ||
32 | 根據上位法的動態變化或者上級政府要求,及時對不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地方政府規章或者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清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 ||
33 | 實現本地區地方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在政府門戶網站統一公開、發布,實現現行有效的地方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統一平臺查詢。 | ||
三、重大行政決策科學民主合法
| 1.依法決策機制健全。 | 34 | 規范重大行政決策流程,明確重大行政決策的決策主體、事項范圍、程序要求。制定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向社會公開,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 |
35 | 重大行政決策情況依法自覺接受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于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范圍或者應當在出臺前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 ||
2.公眾參與。 | 36 | 實行重大行政決策公開制度,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決策事項、依據和結果全部公開,并為公眾查閱提供服務。對社會關注度高的決策事項,認真進行解釋說明。 | |
37 | 除依法不予公開的外,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充分聽取社會公眾意見。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 ||
38 |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企業和特定群體、行業利益的,充分聽取企業、行業協會商會、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群眾代表等的意見。 | ||
3.專家論證、風險評估。 | 39 | 專家參與論證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序規則明確。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組織專家、專業機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 | |
40 | 對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項目等決策事項,進行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風險評估,形成相關風險評估報告。 | ||
4.合法性審查。 | 41 | 重大行政決策全部經合法性審查,沒有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合法性審查不合法仍提交決策機關討論的情形;沒有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的情形。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的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 |
42 | 全面推行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制度。市縣黨政機關已經配備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且專門從事法律事務工作人員的,應當在2021年年底前全部設立公職律師。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作出重大決策前,聽取合法性審查機構的意見,注重聽取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或者有關專家的意見,不存在法律顧問“聘而不用”的情形,公職律師的作用得到有效發揮。 | ||
5.集體討論決定。 | 43 | 重大行政決策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集體討論率達到100%。集體討論決定情況全部如實記錄,不同意見如實載明。 | |
44 | 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在重大行政決策集體討論會議上最后發言,并在集體討論基礎上作出決定,擬作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在會上說明理由。 | ||
6.強化決策規范化建設。 | 45 | 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記錄、材料歸檔和檔案管理制度,實現重大行政決策年度目錄事項全部立卷歸檔。 | |
46 | 建立決策機關跟蹤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制度,對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的重大行政決策進行決策后評估。 | ||
?????? 行政執法嚴格規范公正文明
| 1.行政執法權責統一、權威高效。 | 47 | 嚴格貫徹落實《行政處罰法》。根據本級政府事權和職能,深入推進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業務主管部門與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鄉鎮(街道)與縣(市、區)級相關部門行政執法協調協同機制健全。行政執法權限協調機制完善,跨領域跨部門聯合執法、協作執法組織有力、運轉順暢。 |
48 | 食品藥品、公共衛生、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安全生產、勞動保障、城市管理、交通運輸、金融服務、教育培訓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有力,違法行為得到及時查處,無逾期未查未決案件,人民群眾具有較高滿意度。 | ||
49 | 除有法定依據外,創建周期內沒有采取要求特定區域或者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普遍停產、停業的措施。 | ||
50 | 創新行政執法方式,廣泛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非強制性執法手段。采用非強制性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實施行政強制。 | ||
51 | 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建立并全面執行,不存在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 | ||
2.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 52 | 行政執法主體、權限、依據、程序、救濟渠道和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等信息全面準確及時主動公開;公開信息簡明扼要、通俗易懂,并進行動態調整。全面落實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對外公布本地區各行政執法行為的裁量范圍、種類、幅度等基準并切實遵循。 | |
53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執法人員嚴格執行2人以上執法規定。嚴格執行“亮證執法”制度,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出具執法文書,應當主動告知當事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救濟渠道等。 | ||
54 | 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執法機關、執法對象、執法類別、執法結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執法決定信息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 ||
3.全面推行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
| 55 | 行政執法機關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形式,對行政執法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實現全過程記錄,并實現全面系統歸檔保存,做到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 |
56 | 根據行政執法文書格式文本,結合本地實際完善有關文書格式,做到行政執法活動文字記錄合法規范、客觀全面、及時準確,執法案卷和執法文書要素齊備、填寫規范、歸檔完整。 | ||
57 | 對查封扣押財產、強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和執法辦案場所,實行全程音像記錄。執法音像記錄管理制度已經建立并嚴格執行。 | ||
58 | 對于執法全過程記錄資料嚴格依法依規歸檔保存,對同一執法對象的文字、音像記錄進行集中儲存,推行“一戶式”集中儲存;行政執法全過程數據化記錄工作機制和數字化歸檔管理制度已經建立并完善。 | ||
4.全面推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 59 | 行政執法機關作出重大執法決定前均嚴格進行法制審核,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執行率達100%。 | |
60 | 行政執法機關均明確具體負責本單位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工作機構,原則上負責法制審核的人員不少于本單位執法人員總數的5%。 | ||
61 | 行政執法機關根據國家規定和上級機關的統一要求,結合本機關行政執法情況制定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清單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者引發社會風險、直接關系行政相對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以及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行政執法活動。 | ||
5.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 | 62 | 嚴格按照權責事項清單分解執法職權、確定執法責任。建立行政執法日常檢查監督機制,每年至少組織1次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抽查或者其他形式的檢查工作。 | |
63 | 全面、嚴格落實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提出聽證申請等權利。行政執法投訴舉報、情況通報等制度已經建立,群眾舉報的違法行為得到及時查處。創建周期內沒有發生因違法執法或者執法不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情形。 | ||
64 | 全面實行行政執法機關內部人員干預、插手案件辦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健全執法過錯糾正和責任追究程序,實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 | ||
6. 健全 行政 執法 人員 管理 制度。 | 65 | 全面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每年開展行政執法人員公共法律知識、專門法律知識、新法律法規等專題培訓不少于40學時。行政執法著裝管理規范。 | |
66 | 執法輔助人員管理得到規范,執法輔助人員適用崗位、身份性質、職責權限、權利義務、聘用條件和程序均已明確。 | ||
67 | 本地區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支持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公正行使職權,未出現下達或者變相下達與法律規定沖突的任務指標或者完成時限等情形。 | ||
68 | 行政執法經費統一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貫徹。罰沒收入同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機關的經費完全脫鉤,同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人員的考核、考評完全脫鉤。 | ||
五、行政權力制約監督科學有效 | 1.自覺接受各類監督。 | 69 | 堅持將行政權力制約和監督體系納入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全局統籌規劃,突出黨內監督主導地位。自覺接受、配合監察機關開展的監督工作。 |
70 | 認真研究辦理人大及其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政府工作提出的有關審議意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辦理后滿意度達95%以上。 | ||
71 | 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按規定出庭應訴;對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會高度關注的案件、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案件、檢察機關提起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等,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率達100%。行政訴訟敗訴率不高于上一年度全國行政訴訟敗訴率平均值。 | ||
72 | 尊重并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存在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情況。支持配合檢察院開展行政訴訟監督、行政公益訴訟,積極主動履行職責或糾正違法行為。及時落實、反饋司法建議、檢察建議,按期辦復率達100%。 | ||
73 | 對新聞媒體曝光的違法行政問題及時進行調查核實,解釋說明,依法作出處理并進行反饋。 | ||
74 | 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并重,做到依規依紀依法嚴肅問責、規范問責、精準問責、慎重問責,既避免問責不力,也避免問責泛化、簡單化。 | ||
2.加強行政監督。 | 75 | 政府內部權力制約體系形成,審計監督、統計監督、財會監督、執法監督、行政復議等監督機制作用得到積極且有效發揮。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采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 | |
3.全面推進政務公開。 | 76 | 實行政務公開清單管理制度,并動態更新。對符合法定條件要求的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答復率達100%。 | |
77 | 創建周期內,沒有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中被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責令履行等的情形。 | ||
六、社會矛盾糾紛依法有效化解
| 1.健全依法化解糾紛機制。 | 78
| 信訪、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有效運行,絕大多數矛盾糾紛能夠通過法定渠道得到解決。人民群眾對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工作的滿意度達到85%以上。 |
79 | 實現鄉鎮(街道)、村(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全覆蓋。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有2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有條件的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有1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人民調解工作經費財政保障落實到位。 | ||
80 | 嚴格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普遍實施以案釋法制度,在執法實踐中深入開展以案釋法和警示教育。 | ||
2.加強行政復議工作。 | 81 | 行政復議個案監督糾錯力度較強,通過制發意見書、約談、通報等方式增強辦案效果,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行政復議主渠道作用凸顯。行政復議決定履行率達100%。 | |
82 | 全面深化行政復議體制改革,積極推進行政復議職責有效整合。行政復議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行政復議案件辦理符合法定程序和時限,審查行政復議案件由2名以上行政復議人員參加。 | ||
83 | 行政復議機關設立行政復議委員會,積極通過調解實現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通過聽證、專家咨詢等形式公開公正辦案。全面運用全國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平臺辦理行政復議案件。 | ||
84 | 行政復議登記受理以及辦案場所、工作經費、辦案設備等保障到位。在政府網站和行政復議接待場所公開受理復議案件的范圍、條件、程序等事項,提供行政復議申請書格式樣本。全面落實行政復議決定書網上公開制度。 | ||
七、重大突發事件依法預防處置 | 1.完善突發事件應對機制制度。 | 85 | 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應對突發事件,嚴格依法實施應對舉措。各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措施規范適度,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和比例原則。在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時采取必要措施,切實保護公民隱私和個人信息安全。 |
86 | 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健全,依法分級分類施策,并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適時修訂。突發事件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響應、調查評估等機制健全完善。 | ||
87 | 在突發事件處置中需要采取必要智能化管理和服務措施的,在應急預案中應考慮不同人群特別是老年人的需要,提供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應急救援和保障服務。 | ||
2.提高突發事件依法處置能力。 | 88 | 對本地區容易引發自然災害、事故災害和公共衛生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定期進行檢查、監控,并按照國家規定向社會公布。 | |
89 | 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注重提升依法預防突發事件、先期處置和快速反應能力。 | ||
90 | 突發事件應對培訓制度健全完善,對本級政府及其部門負有處置突發事件職責的工作人員定期進行培訓。 | ||
91 | 加強突發事件信息公開和危機溝通。對涉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政務輿情,最遲在事件發生后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并根據工作進展情況,持續發布權威信息。 | ||
八、政府工作人員法治思維和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提高
| 1.樹立重視法治素養和法治能力用人導向。 | 92 | 把能不能有效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應對風險作為考察識別干部的重要條件,在相同條件下優先提拔使用法治素養好、依法履職能力強的干部。 |
93
| 對特權思想嚴重、法治觀念淡薄的干部,及時發現并進行批評教育、督促整改,對問題嚴重或者違法違紀的干部,依法依紀嚴肅處理。創建周期內,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沒有因嚴重違法犯罪受到追究。 | ||
2.強化對政府工作人員的法治教育培訓和考查。 | 94 | 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把習近平法治思想、憲法法律列入政府常務會議學習內容,列入本級黨校(行政學院)必修課。政府領導班子每年應當舉辦2期以上法治專題講座,至少組織開展1次政府及其部門領導班子成員旁聽人民法院庭審活動。 | |
95 | 在政府工作人員中普遍開展憲法法律教育,嚴格落實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制度。將法律知識培訓作為公務員初任培訓、任職培訓的重要內容,將憲法以及與工作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納入培訓考試考核內容,將通過法律知識考試作為通過初任培訓、任職培訓的標準之一。市縣政府承擔行政執法職能的部門負責人任期內至少接受一次法治專題脫產培訓。 | ||
九、法治政府建設組織領導落實到位 | 1.加強黨對法治政府建設的領導。 | 96 | 將法治政府建設納入地區發展總體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黨委主要負責人每年召開部署安排法治政府建設年度重點工作的專題會議不少于1次。 |
97 | 每年3月1日前,市縣政府向同級黨委、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政府報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設情況,市縣政府部門向本級黨委和政府、上一級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設情況,并在4月1日前通過報刊、政府門戶網站等向社會公開。 | ||
98 | 黨委法治建設議事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認真履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職責,確保專門工作力量、確保高效規范運轉、確保發揮職能作用。 | ||
2.強化考核評價和督促落實。 | 99 | 黨政主要負責人切實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按照有關規定將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列入年終述職內容。上級黨委和政府每年對下級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有檢查、有督促。 | |
100 | 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實績的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等指標體系。每年對法治政府建設情況開展督察考評,對工作不力、問題較多的單位開展約談整改。 | ||
十、附加項 | 1.加分項。 | 1 | 2019年以來法治政府建設有關工作獲得的省部級以上的表彰獎勵。(須附黨中央、國務院、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以及省級黨委政府的正式文件證明) |
2 | 在法治政府建設上積極創新、深化改革,有關做法經驗在全國范圍內推廣的。(須附黨中央、國務院、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的正式文件證明) | ||
2.否決項。 | 1 | 發生嚴重違法行政行為,或者因行政不作為、亂作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 |
2 | 在示范創建活動的申報材料中,故意編造、虛構有關數據、資料、文件等,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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