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柳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通知
信息來源:柳州市司法局 發布日期:2021-11-30 17:32 【字體:小中大】
柳政發〔2021〕34號
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柳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有關委、辦、局,柳東新區、陽和工業新區(北部生態新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柳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已經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143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并經市委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日
柳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決策行為,保證行政決策科學、民主、合法,提高行政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以下稱決策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包括: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鄉村振興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法規對本條第一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財政政策、政府立法決策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決策機關應當根據本規定第三條的規定,結合本級人民政府的管理權限和本地實際情況組織編制、確定決策事項目錄、標準,報經同級黨委同意后向社會公布。
公布的決策事項目錄應當包括決策事項名稱、決策機關、決策承辦單位、決策依據、履行程序要求、計劃完成時間等內容。
決策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列入目錄的決策事項進行調整或者新增。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第六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決策原則,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從實際出發,運用科學技術和方法,尊重客觀規律,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七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民主決策原則,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保障人民群眾通過多種途徑和形式參與決策。
第八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依法決策原則,嚴格遵守法定權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證決策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
第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根據規定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范圍或者應當在出臺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監督。
市、縣(區)審計機關按照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督。
第十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序,包括決策啟動、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決策執行和調整等。
第二章 決策啟動
第十一條? 對各方面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后,報請決策機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序:
(一)上級人民政府提出要求或者決策機關主要負責人提出建議的,由決策機關指定部門研究論證;
(二)決策機關所屬部門或者下一級人民政府提出建議的,由提出建議的單位研究論證;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建議的,由建議、提案承辦單位研究論證;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書面建議的,由對建議內容負有主要職責的單位研究論證。
第十二條? 決策機關決定啟動決策程序的,應當明確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擬訂、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工作。決策事項需要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應當明確牽頭的決策承辦單位。
第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充分協商協調的基礎上,擬訂決策草案。
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必要時可以委托專家、專業機構或者社會組織進行調研。
第十四條? 決策事項調研包括下列內容:
(一)決策事項的現狀;
(二)決策事項的必要性;
(三)決策事項的可行性和風險預測;
(四)決策事項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五)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分析預測;
(六)決策事項與有關政策、措施的協調性;
(七)其他需要調研的內容。
第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充分掌握有關信息,全面梳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充分協商協調的基礎上,擬訂決策草案。
第十六條? 決策事項涉及決策機關所屬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等單位的職責,或者與其關系緊密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其充分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將主要爭議點、有關單位的意見、決策承辦單位的意見和理由以及依據提交決策機關決定。
第三章 公眾參與
第十七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依法不得公開的事項外,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采取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
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書面征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多種方式。
第十八條? 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應當廣泛聽取意見,與利害關系人進行充分溝通,并注重聽取有關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的意見。
決策事項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群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
決策事項涉及企業權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聽取有代表性的企業、企業家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建議。
決策事項涉及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除應當嚴格按照公平競爭審查規定,對決策草案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外,還應當充分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第十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召開座談會聽取意見的,應當邀請利益相關方、行政管理部門、專家學者以及群眾代表等就重點問題座談研討。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于召開座談會2日前將座談會的議題和相關背景資料送達與會人員。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如實記錄各發言人的主要觀點和理由。
第二十條? 決策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舉行聽證會: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二)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切身利益;
(三)可能對社會造成重大影響;
(四)存在較大分歧。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舉行聽證會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聽證會舉行15日前公告下列內容:
(一)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
(二)決策草案及其說明、依據和背景資料;
(三)申請參加聽證會的時間、方式。
第二十二條? 與聽證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參加聽證會。
申請參加聽證會的人數較多,需要遴選聽證參加人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提前公布聽證參加人遴選辦法,公平公開組織遴選,保證相關各方都有代表參加聽證會。
聽證參加人不得少于10人。聽證參加人名單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聽證會材料應當于召開聽證會7日前送達聽證參加人。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邀請有關專業人員、專家學者參加聽證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旁聽聽證會的,可以向決策承辦單位提出。
第二十三條? 聽證會一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記錄人查明聽證參加人到場情況,宣布聽證會紀律;
(二)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介紹聽證參加人,宣布聽證會議程;
(三)決策事項承辦人員介紹決策草案、依據和有關情況;
(四)聽證參加人發表意見,圍繞聽證事項進行詢問、質證和辯論,必要時可以由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有關專家進行解釋說明;
(五)聽證主持人總結和歸納各方代表的主要觀點和理由。
舉行聽證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聽證參加人出席,實際出席會議的聽證參加人不足三分之二的,應當延期舉行。
第二十四條? 聽證會應當制作聽證筆錄,并交聽證參加人簽字。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聽證筆錄制作聽證報告,并將聽證報告作為決策機關決策的重要參考。聽證報告應當客觀、真實反映聽證參加人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對公眾提出的合理意見應當予以采納,并將意見采納情況以適當形式統一向公眾反饋。對于公眾意見的采納情況,應當在決策事項草案說明中予以說明。
第二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進行實地走訪的,應當深入實地就決策草案主要內容充分聽取利益相關方、基層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并做好解釋說明。
第二十六條? 決策事項涉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職能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書面征求其意見,對其意見不予采納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提出意見的單位協商;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作出專門說明。
第二十七條?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和參與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通過專家訪談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做好社會公眾意見收集、記錄,將公開征求意見情況報告決策機關,并向社會公開反饋意見采納情況。
第二十八條? 以問卷調查形式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決策事項的主要內容科學設計問卷,同時根據決策影響范圍確定調查對象、問卷發放數量和方式,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問卷回收率。
問卷調查可以委托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進行。第三方應當出具書面調查報告。
第二十九條? 涉及文化教育、醫療衛生、食品安全、資源開發、生態環境保護、公用事業等重大民生決策事項,應當遵循公開、高效、便民的原則進行民意調查,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條? 民意調查,可以采取網絡普遍調查、短信隨機調查和特定人群抽樣調查等多種形式進行。
決策承辦單位委托獨立調查研究機構進行民意調查的,應當要求其作出書面民意調查報告。
第三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完善決策草案。決策草案主要內容變動較大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再次征求有關方面意見。
第四章 專家論證
第三十二條?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專家、專業機構應當獨立開展論證工作,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并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依法履行保密義務;提供書面論證意見的,應當署名、蓋章。
第三十三條? 專家論證可以采取咨詢會、論證會、書面咨詢、委托咨詢論證等方式。召開咨詢會、論證會的,應當邀請5名以上相關領域專家參加。
選擇專家、專業機構參與論證,應當堅持專業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專業機構,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專業機構。
第三十四條? 決策機關決策時應當充分參考咨詢會、論證會的結論以及專家咨詢意見。
第五章 風險評估
第三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負責風險評估工作的其他單位應當組織評估決策草案的風險可控性。
按照有關規定已對有關風險進行評價、評估的,不作重復評估。
第三十六條? 風險評估一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評估工作方案。明確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與內容、評估標準、評估步驟與方法等;
(二)排查梳理風險。采取輿情跟蹤、重點走訪、會商分析等方式排查決策風險點;
(三)全面分析論證。對收集的相關資料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組織專家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對決策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確定風險的可控性;
(四)形成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當明確決策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化解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
第三十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開展風險評估,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進行。受委托的第三方應當保持獨立地位,堅持實事求是、科學負責、客觀中立的原則,保證評估工作質量,提供客觀、準確、完整的評估報告。
第三十八條?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決策機關決策的重要依據。決策機關認為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認為風險不可控的,在采取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后,可以作出決策。
第六章 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九條? 決策草案提交決策機關討論前,應當由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決策機關討論。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第四十條? 決策機關將決策草案轉送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應當將決策承辦單位報送的下列材料一并轉送:
(一)決策草案起草說明;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以及借鑒經驗的相關資料;
(三)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序的說明以及相關材料;
(四)決策承辦單位負責合法性審查機構的意見;
(五)決策承辦單位集體討論記錄;
(六)相關單位意見和采納情況;
(七)按規定需要報送的公平競爭審查等其他相關材料。
決策承辦單位報送的上述材料不完備或者不規范的,決策機關或者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應當要求決策承辦單位重新報送、補充完善。
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
第四十一條? 合法性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權限;
(二)決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三)決策草案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合法性審查根據實際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書面審查;
(二)必要的調查研究;
(三)與決策承辦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溝通、協商;
(四)座談會、聽證會、協調會和書面等形式聽取意見;
(五)專家咨詢論證;
(六)其他必要的審查方式。
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應當組織法律顧問或公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與決策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四十三條? 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對決策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后,應當根據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修改完善、履行相關程序的書面審查意見,并對合法性審查意見負責。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決策草案作必要的調整或者補充。
第七章 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
第四十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提交決策機關討論決策草案,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包含公平競爭審查的有關情況;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以及借鑒經驗的相關資料;
(三)履行公眾參與程序的,同時報送社會公眾提出的主要意見的研究采納情況;
(四)履行專家論證程序的,同時報送專家論證意見的研究采納情況;
(五)履行風險評估程序的,同時報送風險評估報告等有關材料;
(六)合法性審查意見;
(七)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決定。
討論決策草案,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行政首長最后發表意見。行政首長擬作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
集體討論決定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并根據會議記錄制作會議紀要。
第四十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決策草案需要報上級政府或相關部門批準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決策機關應當通過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發行的報紙等途徑及時公布重大行政決策。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一并公布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八章 檔案管理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檔案是指制定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電子、實物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四十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檔案歸檔范圍主要包括:
(一)重大行政決策的啟動程序檔案:包括提出決策事項、初步可行性論證、決定是否啟動、確定實施的領導組織等檔案材料;
(二)重大行政決策方案的擬制檔案:包括調查研究、重大事項決策草案及說明,有關法律和政策依據,社會公眾、有關單位等各方面提出的主要意見、意見處理情況和理由說明,聽證記錄、專家論證或專業機構意見,風險評估報告等檔案材料;
(三)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檔案:包括合法性審查意見、對意見進行處理的情況和理由說明以及主要調研成果等檔案材料;
(四)重大行政決策集體討論檔案:包括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決定的詳細會議記錄、決策結果等檔案材料;
(五)重大行政決策執行與公開檔案:包括決策執行效果評估、決策執行責任、決策公開等檔案材料。
(六)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形成的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歷史記錄檔案材料。
第五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決策檔案的歸檔工作。
市檔案局負責對重大行政決策檔案歸檔工作的監督、指導和檢查。
市檔案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對重大行政決策檔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五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明確分管領導,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指派專人負責重大行政決策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安全保管和利用工作,同時要嚴格審查歸檔文件材料質量,確保決策檔案完整、準確、系統。
重大行政決策涉及兩個以上單位的,由主辦單位統一歸檔,聯辦單位應當及時收集、整理本單位在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并在重大行政決策出臺之日起30日內向主辦單位匯交原件并留存副本。
第五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檔案的整理、保管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重大行政決策檔案按決策事項專項歸檔,按《歸檔文件整理規則》整理編號。
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后形成相關專業檔案的整理辦法和保管期限確定,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決策執行和調整
第五十三條? 決策機關應當明確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決策執行單位)和工作要求,并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決策執行單位應當依法全面、及時、正確執行重大行政決策,并向決策機關報告決策執行情況。
第五十四條? 決策執行單位發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向決策機關報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實施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決策機關或者決策執行單位提出意見建議。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機關可以組織決策后評估,并確定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
(一)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
(三)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決策執行單位建議進行評估,決策機關認為有必要。
其他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予以配合,如實說明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有關情況、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關建議。
第五十六條? 開展決策后評估,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單位除外。
第五十七條? 評估工作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實地考察、問卷調查、征求意見等方式進行,并應當注重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評估。
決策后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評估機關可以根據決策的具體情況進行整體評估,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主要內容進行部分評估。
對于疑難復雜或者涉及專業技術等事項,評估機關可以將決策后評估的部分事項或者全部事項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咨詢機構等(以下統稱評估機構)進行。
評估機構應當具備開展評估工作的必要設備、設施及熟悉相關法律、政策和評估方法技術的專業人員。
評估機構在委托范圍內開展評估,不得將評估工作轉委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決策承辦單位、受委托的專家或者專業研究機構不得預設評估結論,不得按照決策承辦單位和工作人員的偏好取舍信息資料。
第五十八條? 決策后評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決策實施的基本情況;
(二)決策實施效果與制定目標的一致性;
(三)決策實施的成本與效益分析;
(四)實施決策在特定對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實施決策與社會、經濟發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六)實施決策帶來的近期效果和長遠影響;
(七)實施決策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主要原因。
第五十九條? 決策后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成立評估小組。評估小組由決策承辦單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專家、專業研究機構的相關人員組成,參與評估的人員應當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和專業能力。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關法律專家、行業管理專家參加評估小組。
(二)制訂評估方案。評估方案主要包括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與內容、評估標準與方法、評估步驟與時間安排、經費預算、組織保障等。
(三)開展調查研究。調查決策實施情況,收集重大行政決策相關信息,以及與決策實施有關的行政機關、利害相關人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四)形成評估報告。對收集的有關資料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形成評估報告。
第六十條? 決策后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基本情況。
(二)評估工作的基本情況。
(三)本規定第五十八條規定的評估內容。
(四)決策實施過程中存在問題的改進建議。
(五)對決策事項延續、調整或者暫緩、停止的建議。
(六)評估結論。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六十一條? 評估機關應當在評估工作啟動后三個月內形成評估報告,并于評估報告作出后10個工作日內報決策機關審定。
第六十二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外,決策執行單位應及時向社會公開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情況,接受公眾的監督。? ? ?
參與評估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評估工作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 ?
第六十三條?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執行中出現本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且情況緊急的,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決策后評估報告建議決策停止執行或者暫緩執行的,經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決策機關決定決策內容作重大修改的,按照本規定重大行政決策制定程序執行。
第六十四條? 決策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改決策決定的,決策執行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地避免或者減少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
第十章 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制度
第六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和責任倒查,不因有關責任人員職務變動、崗位調整、辭職、辭退、退休等免予追究責任。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決策機關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 ?
(一)作出的決策與法律法規、上級政策要求相違背的;? ? ?
(二)不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決策,擅自做主、盲目決策,造成決策嚴重失誤的;?
(三)對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的,未按照制度、程序、標準及時完成,敷衍塞責,無故拖延,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
(四)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決策機關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決策承辦、執行單位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或者履行決策程序時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 ? ?
(二)拒不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重大行政決策,或者對執行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瞞報、謊報、漏報的;? ? ?
(三)落實決策不力,造成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任務序時進度嚴重滯后或年終有嚴重缺口欠賬的;? ? ?
(四)對上級重大行政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督查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整改不到位的;? ? ?
(五)因工作不力,導致發生各類嚴重不良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 ? ?
(六)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承擔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的法律顧問、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的責任:?
(一)違反職業道德和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出具的論證意見、風險性評估報告、合法性審查意見等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未做到合法、客觀、公正,造成嚴重后果的;? ??
(二)泄露黨和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擅自對外透露所承擔的工作內容的;? ? ?
(三)利用參與重大行政決策工作期間獲得的非公開信息或者便利條件,為本人以及所在單位或他人牟取利益,從事與身份不符的商業活動的;
(四)參與重大行政決策工作期間直接或間接接受其他當事人委托,辦理與決策事項有利益沖突的事務的;?
(五)與所承辦的業務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履職,沒有如實報告和回避的;
(六)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六十九條? 決策機關、決策承辦單位、決策執行單位在作出、承辦、執行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發現需要責任追究的情形,或者根據考察考核、巡視巡察、審計、信訪舉報、媒體曝光等途徑發現問題線索,應及時提請決策機關啟動調查程序,按照職責依法進行責任倒查。? ? ?
第七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和責任倒查的重點內容有:? ? ?
(一)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 ? ?
(二)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制定;? ? ?
(三)是否按照本規定執行;? ??
(四)相關人員是否有違紀違法行為。? ? ?
第七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的方式有:? ? ?
(一)約談;? ? ?
(二)通報批評、責令改正;? ? ?
(三)誡勉;? ? ?
(四)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 ? ?
(五)黨紀政務處分。? ? ?
第七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和責任倒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應當由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權限部門按照職責依法依規進行調查,根據干部管理權限給予相應責任追究。追責對象涉嫌職務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對違反第六十八條情形規定的法律顧問、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取消評估資格、承擔相應責任。? ? ?
第七十三條? 在作出責任追究決定前,應當聽取被追責對象的陳述和申辯。被追責對象對責任追究決定不服的,可按照有關規定向作出決定的機構提出復核。? ?
第七十四條? 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在決策過程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七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情況應當作為考核評價決策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重要內容。??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部門、派出機構、開發區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1年11月2日起施行。2019年1月15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柳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柳政發〔2019〕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