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典型案例2:騙取傷殘軍人撫恤金獲刑并處罰金
1990年4月份,被告人張某某利用曾參加云南前線對越自衛反擊戰的事實,以右腳拇指全失、行走不便為由,在中國人民解放軍陸軍某集團軍后勤部違規辦理“革命傷殘軍人證”。1994年至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張某某隱瞞右腳拇指并未缺失的事實,利用虛假傷殘軍人證明,在L市D區民政部門領取國家傷殘軍人撫恤金12萬余元。
據法院查明,2014年10月25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被告人張某某,向其了解情況,被告人主動到公安機關,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案發后,被告人張某某退回全部贓款。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公共財產,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關于被告人張某某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張某某1990年辦理“革命傷殘軍人證”時雖然沒有騙取傷殘撫恤金的主觀故意,但1994年至2013年12月,憑借并不真實的“革命傷殘軍人證”,長時間領取傷殘撫恤金,不僅具有詐騙的故意,而且完成了詐騙的行為,其行為具備了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以詐騙罪論處,故該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鑒于被告人張某某在公安機關尚未立案偵查,打電話向其了解情況時,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且主動退回贓款,對其依法可減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張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