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典型案例3:仇子明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案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0日,南京市公安局發布通報,已于19日將發布違法言論的仇某某(男,38歲,南京人,網名“辣筆小球”)抓獲,該賬號是有254萬粉絲的微博認證大V。
根據網友此前截圖,@辣筆小球 賬號在其微博發布內容,詆毀英烈,妄稱“陣亡的不僅僅只有4人”,詆毀在邊境斗爭中身負重傷的團長祁發寶。
有網友指出其身份是《經濟觀察報》員工。2月19日晚,@經濟觀察報 官微直接點名了賬號所有者仇子明,并聲明其早在2015年就已經從經濟觀察報離職,其言行與經濟觀察報沒有任何關系。
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修正案中明確的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對仇某明批準逮捕。同時,南京檢察機關決定公益訴訟立案并開展調查。
【法院裁判】
據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消息,5月31日下午,仇子明(新浪微博名“辣筆小球”)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案一審宣判,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責令其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公開賠禮道歉。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19日上午,被告人仇子明在衛國戍邊官兵誓死捍衛國土的英雄事跡報道后,為博取眼球,獲得更多關注,在其住處使用其新浪微博賬戶“辣筆小球”(粉絲數250余萬), 先后于10時29分、10時46分發布2條微博,歪曲衛國戍邊官兵的英雄事跡,詆毀貶損衛國戍邊官兵的英雄精神,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上述微博在網絡上迅速擴散,引發公眾強烈憤慨,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仇子明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仇子明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認罪認罰,當庭表示絕不再犯。據此,辯護人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屬實,公訴機關所提有期徒刑八個月的量刑建議適當,均予采納。
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證據,綜合庭審中控辯雙方意見,依法當庭宣判,認定被告人仇子明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責令其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通過國內主要門戶網站及全國性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典型意義】
我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禁止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互聯網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本案根據相關法律,對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罪行零容忍,依法進行處理,為加強對英雄烈士的保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傳承和弘揚英雄烈士精神、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激發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強大精神力量,起到了積極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