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11450200007604210R/2025-06237
- 主題分類:
- 民政、扶貧、救災
- 發文單位:
- 柳州市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年03月21日
- 標 題:
- 柳政辦〔2025〕6號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柳州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2025年修訂)》的通知
- 發文字號:
- 柳政辦〔2025〕6號
- 發布日期:
- 2025年03月21日
- 效力狀態:
- 相關解讀:
柳政辦〔2025〕6號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柳州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2025年修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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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柳州市
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2025年修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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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有關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柳州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2025年修訂)》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原《柳州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2020年修訂)》(柳政辦〔2020〕119號)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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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3月21日
柳州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2025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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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 1 總 則
? 1.1 編制目的
? 1.2 編制依據
? 1.3 適用范圍
?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
? 2.1 柳州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
????? 2.2 柳州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人員組成
????? 2.3 成員單位職責
? 2.4 專家委員會
3 災害救助準備
4 災情信息報告和發布
? 4.1 災情信息報告
? 4.2災情報告流程
? 4.3 災情信息發布
5 應急響應
? 5.1 一級響應
? 5.2 二級響應
? 5.3 三級響應
? 5.4 四級響應
? 5.5 啟動條件調整
? 5.6 響應聯動
? 5.7 響應終止
??? 6 災后救助
?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 6.3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 7.2 物資保障
?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 7.4 裝備和設施保障
? 7.5 人力資源保障
? 7.6 社會動員保障
? 7.7 科技保障
? 7.8 宣傳和培訓
8 附則
? 8.1 術語解釋
? 8.2 責任與獎懲
? 8.3 預案管理
????? 8.4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關于廣西工作論述的重要要求,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決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我市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維護受災地區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以及突發事件應對有關法律法規等。
1.3 適用范圍
? ? 本預案適用于我市范圍內遭受重特大自然災害時市級層面開展的災害救助等工作。
發生自然災害后,各縣(區)人民政府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視情啟動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達到本預案響應啟動條件的,啟動本預案。
當與我市毗鄰市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并對我市造成重大影響時,按照本預案開展市內應急救助工作。
發生自然災害以外的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則
???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實把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實處;堅持統一指揮、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參與、群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堅持災害防范、救援、救災一體化,實現災害防抗救全過程管理。
?? ?2 組織指揮體系
?? ?2.1 柳州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
?? ?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決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負責統籌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的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研究制定全市防災減災救災的政策、規劃、制度以及災害防御方案并負責組織實施,協調推動防災減災救災政策法規體系建設;協調解決防災減災救災重點、難點問題;統籌協調自然災害受災群眾救助工作,做好群眾生活保障,維護群眾生產、生活穩定;統籌協調開展防災減災救災科普宣傳教育和培訓,協調開展防災減災救災交流與合作;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應急管理局,承擔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日常工作。
2.2 柳州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人員組成
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由市長擔任,常務副主任由常務副市長擔任,副主任由相關副市長、柳州軍分區副司令員、市政府秘書長、市政府相關副秘書長、市應急管理局局長擔任,成員包括市委宣傳部負責新聞發布工作的分管負責同志;市委社會工作部、網信辦,市發展改革委、糧食和儲備局、教育局、工業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生態環境局、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文化廣電旅游局、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局、林業和園林局、國資委,市紅十字會,市氣象局、柳州海事局、柳州海關、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柳州分局、武警柳州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柳州軍分區戰備建設處,柳州白蓮機場、南寧鐵路局柳州工務段、柳州供電局、人保財險柳州分公司、中國移動柳州分公司、中國聯通柳州分公司、中國電信柳州分公司、中國鐵塔柳州分公司主要負責同志;市公安局負責日常工作的分管負責同志。
2.3成員單位職責
(1)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搶險救援,統籌調派搶險救援隊伍,緊急安排市級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物資,支持災區救災工作開展;負責災情核查、損失評估工作;負責發布災情信息和搶險救災工作情況;積極爭取上級支持,申請、分配、管理救助款物并監督使用;會同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轉移安置受災群眾,負責受災群眾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組織協調災害民生綜合保險和因災毀損房屋恢復重建救助、受災群眾冬春生活救助;負責組織、指導和接收救災捐贈。
(2)市委宣傳部:負責協調市屬主要媒體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宣傳報道,及時發布權威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正確引導輿論。
(3)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將救災工作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安排提升救災能力重點項目,按建設程序組織項目的前期審查審批工作;負責組織相關部門積極爭取救災和災后重建補助中央、自治區預算內投資,協調推進有關項目建設;牽頭組織重特大自然災害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編制,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4)市教育局:協調災區政府做好受災學校師生員工的轉移安置工作,恢復正常教育教學秩序,負責統計報告全市教育部門受災情況,指導做好學校災后維修或重建工作。
(5)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協調指導工業企業和信息化領域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工業企業次生災害應急處置、搶險救災和恢復重建。
(6)市公安局:負責災區治安秩序維護,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避險工作;負責做好災區交通疏導工作,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暢通;配合做好救災救援和應急救助工作;依法打擊災區盜砸搶燒等違法現象,查處制造災區網絡謠言等違規違法人員。
(7)市民政局:督促指導各地依申請將符合條件的受災群眾納入相應的社會救助保障范圍;引導社會組織有序參與搶險救災、救災捐贈等工作。
(8)市財政局:負責聯合市應急管理等部門積極爭取上級救災資金支持;統籌安排救災經費,并納入年度財政預算;負責救災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
(9)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供災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開展地質災害應急調查,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和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技術支撐工作。協助受災地政府制定災后恢復重建規劃、計劃和實施方案。
(10)市生態環境局:協調開展受災期間環境監測,做好災區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監測和污染源排查。
(11)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參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編制,指導災區開展災后房屋的安全鑒定、修復或重建等工作,組織對災后有關市政基礎設施進行安全評估、修復或重建工作,及時報送本部門管理設施損失情況。負責搶險和恢復受災市區路面、橋梁、照明等市政設施工作。
(12)市交通運輸局:優先搶通受災群眾疏散、救災物資、救災人員運輸受阻的公路水路基礎設施,重點保障災區進出口農村公路通暢;協調提供轉移受災群眾所需的公路水路運輸工具;及時統計報告全市農村公路因災毀損情況。
(13)市水利局: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并組織實施;承擔臺風防御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及時統計送報全市水利基礎設施因災毀損情況。
(14)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水上作業漁船避險;負責全市農業受損情況的統計報告;及時分配自治區及市級農業救災資金,指導災區采取搶種補種、畜禽種苗補欄等災后生產恢復措施;保障受災期間農產品供應穩定。
(15)市文化廣電旅游局:指導支持災區廣播電視系統設施的維修和恢復重建工作;指導景區做好游客安全引導工作;負責文物類旅游景點搶險救災;負責全市文化旅游行業受災情況統計報告;協助相關部門建設旅游景區應急避難場所。
??? (16)市衛生健康委:負責指導支持災區做好醫療救護、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等工作,適時派出衛生應急隊伍赴災區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和心理援助。
(17)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做好受災影響期間生活必需品、生活服務業、商業零售等行業領域的價格監督檢查;負責救災藥品、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及時消除食品、藥品安全隱患;協助有關部門組織、籌集救災藥品和醫療器械;負責協調技術機構對救災物資及捐贈物資的產品質量檢驗技術服務。
(18)市林業和園林局:開展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監測預警工作;協助做好森林火災撲救滅火工作;及時做好林業災情統計工作;督促指導災后森林和草原生態修復工作。
(19)市糧食和儲備局:負責組織協調糧油應急儲備和供應工作;配合市應急管理局做好救災糧油等物資的調撥工作。
(20)市氣象局:負責氣象災害的實時監測、預警預報和評估;做好重要時間節點氣象保障服務。
(21)市消防救援支隊:按照國家規定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22)柳州海事局:發布水上航行通(警)告,提醒、指導運輸船舶做好防災減災救災和應急避險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指揮水上人命搜尋救助和船舶防污染應急行動。
(23)柳州軍分區:負責組織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工作;協助當地公安機關維護救災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協助當地人民政府轉移危險地區的群眾;協助災區人民政府進行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24)武警柳州支隊:組織武警部隊參與搶險救災;協助當地公安機關維護救災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協助當地人民政府轉移危險地區的群眾。
(25)市供電局:負責組織指揮所轄電力設施的搶修工作,保障電力供應,及時報送電力設施損失情況。
(26)市紅十字會:負責開展人道救助;負責組織紅十字專業救援隊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各類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的救援;依法開展社會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接收捐贈款物,按要求及時向社會公布使用情況;參與災后重建及社區備災工作;組織應急志愿者和動員群眾參與現場救護。
(27)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和救災工作實際需要,協助做好有關工作。
2.4專家委員會
?? ?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設立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從柳州市應急管理專家庫中選取),對全市防災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提供政策、技術咨詢和建議,為重大自然災害的災情評估、應急救助和災后救助提出咨詢意見。
??? 3 災害救助準備
市氣象、自然資源、水利、農業農村、林業、水文、應急管理等部門及時向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和履行救災職責的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通報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提供地理信息數據。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可能受影響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狀況,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預評估,當可能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應對措施時,視情況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救助準備措施:
(1)向可能受影響的縣(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或應急管理部門通報預警信息,提出災害救助準備工作要求。
(2)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措施。
(3)做好救災物資調撥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啟動與交通運輸等部門和單位的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協調相關部門做好各類應急避難場所開放準備,必要時提前開放。
(4)提前派出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檢查指導各項災害救助準備工作。
(5)根據工作需要,向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通報災害救助準備工作情況,重要情況及時向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報告。
(6)及時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及相關工作開展情況。
4 災情信息報告與發布
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涉災部門(行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突發災害事件信息報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等有關規定,做好災情和救助信息收集、匯總、分析、上報和部門間共享工作。
4.1災情信息報告
4.1.1 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組織、協調和管理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工作,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廣電和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氣象、林業、電力、通信管理等相關涉災部門應嚴格落實災情信息報告責任,健全工作制度,規范工作流程,確保災情信息報告及時、準確、全面,堅決杜絕遲報、瞞報、漏報、虛報災情信息等情況。
4.1.2 災情信息通過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匯總上報。特殊緊急情況下(如斷電、斷路、斷網等),可先通過衛星電話、傳真等方式報告,后續及時通過系統補報。
4.1.3? 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發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蹤人員相關信息認定困難的情況,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及相關涉災(行業)部門應按照“先報后核”的原則,第一時間先上報信息,后續根據認定結果進行核報。
4.1.4? 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要建立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信息比對機制,主動與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部門溝通協調;對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災害事件,及時開展信息比對和跨轄區、跨部門會商。部門間數據不一致或定性存在爭議的,會同相關部門聯合開展調查并出具調查報告,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同時抄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
4.1.5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或應急管理部門針對重特大自然災害過程、年度災情等,及時組織相關涉災部門開展災情會商,通報災情信息,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確保各部門災情數據口徑一致。災害損失等災情信息要及時通報本級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
4.2 災情報告流程
4.2.1災情初報:突發性自然災害發生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級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應在接到災情信息半小時內匯總并上報縣級應急管理局;縣級應急管理局應在接報災情信息2 小時內將本行政區域的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市應急管理局報告;市應急管理局在接報災情信息2 小時內審核、匯總,向本級人民政府和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報告。
對于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失蹤或者遇險被困的重特大自然災害事件,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接報后應第一時間向本級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通過電話或國家應急指揮綜合業務系統及時向應急管理部報告。
? 4.2.2災情續報:在災情穩定前,對自治區級、市級啟動應急響應的自然災害,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逐級上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災情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立即向本級政府及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
4.2.3災情核報:災情穩定后,縣級應急管理局在7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并向市應急管理局報告;市應急管理局應在2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報告。特別重大災害調查核定,按《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要求執行。
4.2.4干旱災害報告:對于干旱災害,縣級應急管理局應在旱情初顯、群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初報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至少續報一次災情,當發生重特大干旱災害時,按每5日一次加密續報,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后及時核報。
4.3 災情信息發布
災情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市、縣(區)人民政府要主動通過應急廣播、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微博、微信、客戶端等發布信息。各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單位應配合應急管理等部門做好預警預報、災情等信息發布工作。
災情穩定前,市、縣(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或應急管理部門應及時向社會滾動發布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后,應及時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關于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 應急響應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災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柳州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一級響應級別最高。
一級響應由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市長)統一組織、領導,二級響應由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常務副市長)組織協調,三級響應由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市應急管理局主要領導)組織協調,四級響應由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或委托市應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長組織協調。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根據響應等級的需要,切實履行好本部門職責。
5.1 一級響應
5.1.1 啟動條件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經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一級響應:
(1)死亡和失蹤20人以上(含本數,下同);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4萬人以上;
(3)倒塌和嚴重損壞住房7500間或2500戶以上;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20萬人以上;
(5)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特別巨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社會關注度特別高;
(6)對已啟動市級其他自然災害專項預案一級響應的情形,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強化災情態勢會商,必要時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一級應急響應。
(7)市委、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啟動一級響應的其他事項。
5.1.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提出啟動一級響應的建議,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報市委、市人民政府決定。必要時,市委、市人民政府直接決定啟動一級響應。
5.1.3 響應措施
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統一組織、領導、協調市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縣(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采取以下措施:
(1)召開會商會。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專家委員會及有關受災縣(區)參加,落實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減災救災的決策部署,對指導支持災區減災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2)派出工作組。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率有關部門赴災區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根據災情發展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的批示指示,率有關部門或以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名義派出成員單位負責同志帶隊的先期工作組赴災區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3)匯總統計災情。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報送和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受災地區需求,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告有關情況。必要時,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及災區需求評估。
(4)下撥救災款物。根據受災縣(區)人民政府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市財政局會同應急管理局迅速啟動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及時下撥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市應急管理局迅速向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的發放;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救災物資運輸的組織協調,充分發揮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制作用,做好運輸保障工作;市財政局會同應急管理局向自治區財政廳、應急管理廳申請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補助資金和物資的支持。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向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申請基礎設施應急恢復資金。
(5)投入救災力量。市應急管理局協調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赴災區開展救援救災工作,銜接軍隊有關單位參與應急救援救災工作,積極幫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市國資委協調中直、區直企業積極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災工作。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民政局、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等相關部門指導社會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災群眾。市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受災縣(區)統籌安置受災群眾,加強集中安置點管理服務,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市衛生健康委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7)恢復受災地區秩序。市公安局負責災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嚴懲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違法犯罪行為,加強對重點區域、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保護。市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局、糧食和儲備局、市場監督管理局保障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應急管理局組織協調救災物資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生產供應工作。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柳州分局指導做好受災縣(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市教育局指導各縣(區)做好災后學校重建及秩序恢復工作。
(8)搶修基礎設施。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指導災后城鄉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質量安全鑒定評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導災區水利水電工程設施修復、水利工程調水、蓄滯洪區運用及補償、水利行業供水和村鎮應急供水等工作。市發展改革委指導監管范圍內的水電工程修復及電力應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術支撐。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協調基礎電信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與公用通信網的搶險搶修和恢復工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根據需要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地質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市生態環境局協調自然災害引發的重大環境事件調查處理和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開展受災期間環境監測和指導飲用水源地保護等工作。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咨詢建議,協調適用于災區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災工作;
(10)啟動救災捐贈。組織開展全市性救災捐贈活動,呼吁市內外救災援助;市應急管理局統一接收、管理救災捐贈款物,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救災捐贈款物分配方案;市外事辦協助做好救災涉外工作;市紅十字會組織開展救援、救災相關工作;市紅十字會、市慈善總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
(11)加強新聞宣傳。市委宣傳部統籌負責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和縣(區)建立新聞發布與媒體采訪服務管理機制,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各級媒體做好新聞宣傳、報道工作。
(12)開展損失評估。災情穩定后,根據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應急管理部門關于災害評估工作的有關部署,市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受災縣(區)人民政府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3)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部門開展災害救助等工作情況并按程序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及上級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報告。
5.2 二級響應
5.2.1 啟動條件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經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二級響應:
(1)死亡和失蹤12人以上、20人以下(不含本數,下同);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 2萬人以上、4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住房3000間或1000戶以上、7500間或25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10萬人以上20萬人以下;
(5)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巨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社會高度關注;
(6)對已啟動市級其他自然災害專項預案二級響應的情形,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強化災情態勢會商,必要時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二級應急響應。
(7)市委、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啟動二級響應的其他事項。
5.2.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提出啟動二級響應的建議,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市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報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常務副主任決定,并向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報告。
5.2.3 響應措施
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常務副主任組織協調市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縣(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常務副主任主持召開會商會,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專家委員及有關受災縣(區)參加,分析災區形勢,貫徹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減災救災的指示精神,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根據災情發展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指示批示,以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名義派出由成員單位負責同志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指導受災縣(區)開展自然災害信息統計報送及救助工作。
(3)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報送和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受災地區需求。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告有關情況。必要時,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及災區需求評估。
(4)根據受災縣(區)人民政府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市財政局會同應急管理局迅速啟動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及時下撥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市應急管理局及時向災區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的發放;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救災物資運輸的組織協調,充分發揮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制作用,做好運輸保障工作;市財政局會同應急管理局向自治區財政廳、應急管理廳申請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補助資金和物資的支持。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向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申請基礎設施應急恢復資金。
(5)市應急管理局協調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赴災區開展救援救災工作,銜接軍隊有關單位參與應急救援救災工作,積極幫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市國資委協調中直、區直企業積極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災工作。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民政局、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等相關部門指導社會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
(6)市衛生健康委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地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及時提供受災地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受災地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市財政局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加強災區商品質量監督。
(7)市應急管理局視情況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公告,組織開展全市性救災捐贈等工作;市紅十字會組織開展救援、救災相關工作;市紅十字會、市慈善總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
(8)市委宣傳部統籌負責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和縣(區)建立新聞發布與媒體采訪服務管理機制,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各級媒體做好新聞宣傳、報道工作。
(9)災情穩定后,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指導受災縣(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及時將評估結果報送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并及時報告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
(10)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部門開展災害救助等工作情況并按程序上報。
5.3 三級響應
?? ?5.3.1 啟動條件
?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經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三級響應:
(1)死亡和失蹤7人以上、12人以下(不含本數,下同);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7500人以上、2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住房600間或200戶以上、3000間或10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6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5)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重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社會廣泛關注;
(6)對已啟動市級其他自然災害專項預案三級響應的情形,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強化災情態勢會商,必要時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三級應急響應。
(7)市委、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啟動三級響應的其他事項。
5.3.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提出啟動三級響應的建議,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市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啟動三級響應,并向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報告。
5.3.3 響應措施
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市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組織協調市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縣(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及受災縣(區)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派出由有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
(3)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與災區保持密切聯系,及時掌握并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報告災情,向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通報災情。
(4)根據受災縣(區)的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市財政局會同應急管理局及時下撥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補助資金,向自治區財政廳、應急管理廳申請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補助資金和物資支持;市應急管理局視情向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的發放;市交通運輸局加強救災物資運輸組織協調,做好運輸保障工作。
(5)根據災區請求,市應急管理局協調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赴災區開展救援救災工作,銜接軍隊有關單位參與應急救援救災工作,積極幫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
(6)市衛生健康委指導受災縣(區)做好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市財政局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7)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民政局、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等相關部門指導社會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市紅十字會依法開展相關救災工作。受災縣(區)根據需要規范有序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
(8)災情穩定后,市應急管理局指導受災縣(區)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9)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4 四級響應
5.4.1 啟動響應條件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經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四級響應:
(1)死亡和失蹤3人以上、7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7500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住房300間或100戶以上、600間或2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3萬人以上6萬人以下;
(5)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較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或社會較為關注;
(6)對已啟動市級其他自然災害專項預案四級響應的情形,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強化災情態勢會商,必要時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四級應急響應。
(7)市委、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啟動四級響應的其他事項。
5.4.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或委托市應急管理局分管負責同志決定啟動四級響應,并向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報告。
5.4.3 響應措施
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市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或委托市應急管理局分管負責同志組織協調市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縣(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視情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派出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
(3)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并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并做好災情上報和通報工作。
(4)根據受災縣(區)的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市財政局會同應急管理局及時下撥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補助資金,向自治區財政廳、應急管理廳申請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補助資金和物資支持;市應急管理局視情向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的發放;市交通運輸局加強救災物資運輸組織協調,做好運輸保障工作。
(5)根據災區請求,市應急管理局協調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赴災區開展救援救災工作,銜接軍隊有關單位參與應急救援救災工作,積極幫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
(6)市衛生健康委指導受災縣(區)做好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7)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5 啟動條件調整
對災害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區域等特殊情況,市人民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或災害對受災縣(區)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相關應急響應啟動條件可酌情降低。
5.6 響應聯動
縣(區)啟動三級以上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應及時向市應急管理局報告。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后,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市應急管理局向相關縣(區)通報,所涉及縣(區)要加強會商研判,根據災情發展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5.7 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經研判,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建議,按啟動響應的相應權限終止響應。
??? 6 災后救助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災害救助應急工作結束后,受災縣(區)應急管理部門要根據受災基礎臺帳,及時組織摸排核實,將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需恢復重建無房可住人員、因次生災害威脅在外安置無法返家人員、因災損失嚴重缺少生活來源人員等納入過渡期生活救助范圍。
6.1.2 對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災害,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市應急管理局要督促指導受災縣(區)應急管理部門開展過渡期救助各項工作。縣級應急管理局要及時組織統計摸排受災群眾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明確需救助人員規模,建立臺賬,并統計生活救助物資和資金需求;縣級財政部門會同應急管理部門,根據市縣財政事權劃分規定落實本級救助資金,并視情向上級申請救助資金。
6.1.3 未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災害,受災人員確需過渡期生活救助的,縣級應急管理局要按照有關程序及時開展救助工作,縣級財政部門會同應急管理部門,根據市縣財政事權劃分規定落實本級救助資金。
6.1.4 根據縣級財政、應急管理部門的資金申請以及需救助人員規模,市財政局會同市應急管理局按相關政策規定下達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市應急管理局指導做好過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發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災群眾過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5 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應急管理局、財政局監督檢查受災縣(區)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情況,視情通報救助工作開展情況。
6.2 冬春救助
6.2.1 受災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解決受災群眾在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難。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根據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應急管理部門有關部署,加強督促指導,縣(區)應急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抓好落實。
6.2.2 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應急管理局每年9月組織縣(區)開展受災群眾冬春生活困難情況調查,并會同市直相關部門及縣級應急管理部門開展受災群眾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明確全市需救助人員規模。
6.2.3 受災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在每年10月底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群眾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實救助人員,編制工作臺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縣級財政部門根據需要積極籌措配套本級救助資金。
6.2.4 根據縣級財政、應急管理部門的資金申請以及全市需救助人員規模,市財政局會同應急管理局按相關政策規定向上級申請冬春救助資金,并根據需要積極籌措配套本級救助資金。
6.2.5 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根據需要組織調撥發放衣被等物資,市應急管理局根據地方申請視情調撥市級救災物資予以支持。
6.3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6.3.1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由受災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提供資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有關標準規范,確保補助資金規范有序發放到受災群眾手中。
6.3.2 恢復重建資金等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自行籌措、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并鼓勵通過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等方式實施恢復重建。積極發揮災害民生保險等相關保險經濟補償作用,幫助解決受災群眾基本住房問題。
6.3.3 恢復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尊重群眾意愿,加強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成果轉化運用,因地制宜確定方案,科學安排項目選址,合理布局,避開地震斷裂帶、洪澇災害高風險區、地質災害隱患點等,避讓地質災害極高和高風險區。無法避讓地質災害極高和高風險區的,必須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災設防能力,確保安全。
6.3.4 對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災害,市應急管理局根據縣級應急管理局倒損住房核定情況,視情組織評估組,參考其他災害管理部門評估數據,對因災倒損住房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明確需恢復重建救助對象。
6.3.5 根據轄區內確定的需恢復重建救助對象數量,市、縣財政部門會同本級應急管理部門按相關政策規定向上級申請重建救助資金,并按要求配套本級補助資金。
6.3.6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結束后,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應采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使用工作開展績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
6.3.7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服務和指導,強化質量安全管理。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做好災后重建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審查,根據評估結論指導縣(區)做好必要的綜合治理。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建規劃和選址、制定優惠政策等工作,支持做好住房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市財政局、發展改革委、應急管理局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等規定,安排災害救助資金預算,并按照自治區財政廳、應急管理廳關于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遵循“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市與縣(區)救災資金分擔機制,督促各縣(區)人民政府加大救災資金投入力度。
7.1.1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當地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演練、災害信息員業務培訓費和通訊補助等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7.1.2 市、縣(區)財政部門每年綜合考慮上級專項自然災害生活補助額度、有關部門災情預測和上年度實際支出等因素,安排本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專項用于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和幫助受災群眾解決基本生活困難。
7.1.3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災資金安排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
7.1.4 救災預算資金不足時,市、縣(區)人民政府通過預備費保障救助受災群眾生活需要。
7.2? 物資保障
7.2.1 按照合理布局、規模適度的原則,規劃和建設市、縣級救災物資儲備庫、鄉鎮物資儲備點,完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健全市、縣、鄉三級救災物資儲備網絡。
7.2.2 制定救災物資保障規劃,科學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市、縣、鄉級人民政府應參照中央和自治區應急物資品種要求,結合本轄區災害特點,儲備能夠滿足本行政區域啟動二級響應需求的救災物資,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災物資采購和儲備制度,每年根據應對重特大自然災害需求,及時補充更新救災物資。按照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提升企業產能保障能力,優化救災物資產能布局。建立健全應急狀態下緊急采購供應機制,提升救災物資保障的社會協同能力。
7.2.3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配備運輸車輛裝備,優化倉儲運輸銜接,提升救災物資前沿投送能力。充分發揮各級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制作用,提高救災物資裝卸、流轉效率。增強應急調運水平,與市場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強的物流企業建立戰略合作,探索推進救災物資集裝單元化儲運能力建設。
7.2.4 研究制定完善救災物資品種目錄和質量技術標準、儲備庫(點)建設和管理標準,加強救災物資保障全過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征用補償機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自然災害救助信息網絡應以公用通信網絡為基礎,合理組建災害信息專用通信網絡,確保信息暢通。通信管理部門協調通信運營企業依法保障災情傳送的暢通;必要時,協調通信運營企業播發重特大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和防災救災信息。
7.3.2 加強全市災情管理信息化建設,指導縣(區)、鄉鎮使用災情管理系統,確保災情信息及時統計報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建設和完善災情信息管理平臺,完善部門間災情獲取和共享機制。
7.4 裝備和設施保障
7.4.1 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應協調為基層配備災害救助必需的設備和裝備。市、縣(區)人民政府要配置完善調度指揮、會商研判、業務保障等設施設備和系統,為防災重點區域和高風險鄉鎮、村組配備必要裝備,提升基層自救互救能力。
7.4.2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根據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等,結合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統籌推進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明確相關技術標準,統籌利用學校、公園綠地、廣場、文體場館等公共設施和場地空間建設綜合性應急避難場所,科學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數量規模、等級類別、服務半徑、設施設備物資配置指標等,并設置明顯標志。災害多發易發地區可規劃建設專用應急避難場所。
7.4.3 災情發生后,市、縣兩級要視情及時啟用開放各類應急避難場所,科學設置受災群眾安置點,避開山洪、地質災害隱患點及其他危險區域,避免次生災害。同時,要加強安置點消防安全、衛生醫療、防疫消殺、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確保安置點安全有序。
7.5 人力資源保障
7.5.1 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災隊伍建設、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災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發展相關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隊伍,鼓勵和引導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7.5.2 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林業、衛生健康、消防救援、氣象、電力、紅十字會等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受災地區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7.5.3 落實災害信息員培訓制度,建立健全覆蓋市、縣(區)、鄉鎮(街道)、村(社區)的災害信息員隊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應設立專職或者兼職的災害信息員。
7.6 社會動員保障
7.6.1完善救災捐贈管理相關政策,建立健全救災捐贈監督管理機制,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7.6.2完善非災區支持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制,不斷探索和完善自然災害保險機制。
7.6.3科學組織、有效引導,充分發揮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志愿者在災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林業、消防救援、氣象等方面專家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及時完善全國自然災害風險和防治區劃圖,制定相關技術和管理標準。
7.7.2 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建立合作機制,鼓勵防災減災救災政策理論研究。
7.7.3 建立健全全市應急廣播體系,提供災情預警預報和減災信息的全面立體覆蓋。加快本市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建設,及時向公眾發布自然災害預警。
7.8? 宣傳和培訓
開展全市性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防災減災知識,宣傳災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等常識,組織好“全國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全國科普日”“全國消防日”等活動,增強公民防災減災意識。積極推進社區減災活動,推動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建設。
組織開展地方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非政府組織和志愿者的培訓。
8 附則
8.1 術語解釋
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洪澇、干旱等水旱災害,臺風、風雹、低溫冷凍、高溫、雪災、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浪、海嘯、海冰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8.2 責任與獎懲
各縣(區)、各部門要切實壓實責任,嚴格落實任務要求,對在災害救助過程中表現突出、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3 預案管理
8.3.1 本預案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預案實施過程中,市應急管理局應結合重特大自然災害應對處置情況,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開展復盤、評估,并根據災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時修訂完善。
8.3.2 有關部門和單位可根據實際制定落實本預案任務的工作手冊、行動方案等,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8.3.3各縣(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本預案修訂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并報市應急管理局備案。市應急管理局加強對縣(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指導檢查,督促地方動態完善預案。
8.3.4 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協調成員單位制定本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
8.3.5 本預案由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8.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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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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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辦、市人大辦、市政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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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 ??2025年3月2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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