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50個以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6.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
(來源:《公司法》第23條、24條、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28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第32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0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2-200人,半數以上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
7.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申請材料:
1.《一般企業開辦申請書》
2.公司章程
3.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決定或股東會決議,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創立大會會議記錄)。對《公司法》和章程規定公司組織機構人員任職須經董事會、監事會、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產生的,還需提交董事簽字的董事會決議、監事簽字的監事會決議、職工代表簽字的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等相關材料)
4.股東、發起人的主體資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包括股東、聯絡員、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等自然人身份證明)
5.住所證明(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住所和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使用自有場所的,提交房屋或者土地權屬證明;使用非自有場所的,提交租賃、借用合同及房屋或者土地權屬證明。尚未取得權屬證明的,提交房屋購買合同、土地使用權受讓合同、房屋竣工驗收、規劃建設許可等其中一種證明文件;無法提交上述證明的,提交土地房屋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合法使用證明。)
注:1.一般企業指的是以上述材料規范完成一般常規性設立登記的內資有限責任公司(含股份有限公司)。
2.一般企業開辦需要提交的?5?份材料,已整合公章刻制、申領發票等信息形成《一般企業開辦申請書》“一套材料”,由主表和附表組成。《一般企業開辦信息采集表》的內容可根據各地實際進行刪減和調整。
3.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或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需補充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4.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需補充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涉及發起人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需補充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公開發行股票的應補充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5.實施住所承諾制試點地區的,企業設立免提交“住所證明”,住所證明根據試點地區相關規定提供材料。
6.企業社會保險登記、醫保備案登記、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等事項無需在表格中另行采集信息,由登記人員錄入表格信息后通過信息共享方式同步完成辦理。
申請條件:
設立非公司企業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規定的名稱和章程;
2.有國家授予的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所有的財產,并能夠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管理機構、財務機構、勞動組織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規定必須建立的其他機構;
4.有必要的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5.有與生產經營規模和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其中專職人員不得少于8人;
6.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
7.有符合規定數額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注冊資金,國家對企業注冊資金數額有專項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8.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材料:
1.《非公司企業法人登記(備案)申請書》。
2.企業法人組織章程(主管部門(出資人)加蓋公章)。
3.出資人(主管部門)的主體資格文件。
◆出資人(主管部門)為企業的,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
◆出資人(主管部門)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出資人(主管部門)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復印件。
◆出資人(主管部門)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復印件。
◆出資人(主管部門)為其他類型法人的,提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復印件。
4.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
5.住所使用相關文件。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企業必須報經批準的或企業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注:依照《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設立的非公司企業法人申請設立登記適用本規范。
注意事項:
1.提交的登記申請文書與其它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白色紙張。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藍色墨水鋼筆或簽字筆簽字;手工填寫的,使用黑色或藍色墨水鋼筆或簽字筆工整填寫、簽字。
2.對于現場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未注明復印件的即為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申請人簽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簽字。
3.通過全程電子化方式申請登記注冊的,主體資格證明、身份證明、批準證書、章程、決議等文件可通過全程電子化登記系統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過登記業務系統設置的申請文書格式規范生成相關材料并使用。
4.申請人通過電子化登記系統上傳的手寫簽名申請材料圖片或影像(印)件,在登記機關審核后,需將紙質資料送達登記注冊窗口存檔。電子化存檔能夠滿足檔案管理要求的,登記機關可以免除申請人提交相關紙質材料。
5.提交材料涉及簽署,參照申請書中申請人的注釋,未注明簽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簽字,法人和其他組織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有權簽字人簽字,并加蓋公章。涉及代簽文書的,需提交授權人委托他人簽字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為原件,且授權人應親筆簽字。
6.提交材料、公證認證文書為外文的,應對其內容進行準確的中文翻譯,同時提交中文翻譯件、外文原件兩種文書,并注明“翻譯準確”字樣。翻譯單位應在翻譯件上加蓋翻譯單位公章(翻譯專用章)或者附營業執照復印件等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同時注明翻譯人及聯系方式。自然人的應在翻譯件上簽名,注明聯系方式,并附翻譯人員相應翻譯資質復印件或者身份證明復印件。
7.提交住所使用的相關文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地區管理的實際需要,就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材料作出或授權下級人民政府作出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8.在辦理登記、備案事項時,申請人應當配合登記機關通過實名認證系統,采用人臉識別等方式對相關人員進行實名驗證。因特殊原因,當事人無法通過實名認證系統核驗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經依法公證的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證件到現場辦理。
9.管轄地登記機關和其他政府部門已共享身份認證信息、清稅信息或電子證照等數據信息,且可以在線核驗、存檔的,無需申請人另行提交紙質材料。
10.依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法規設立的外商投資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公司分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在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資法》實施后,未調整其組織形式、組織機構的,在2024年12月31日前的過渡期內申請辦理變更、備案、注銷登記時,繼續按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登記申請文書規范><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的通知》(國市監注〔2019〕2號)中有關變更、備案、注銷的文書和材料規范要求辦理。
申請條件:
設立非公司企業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兩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執業風險基金用于償付合伙人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執業風險基金應當單獨立戶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材料:
1.《合伙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2.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協議。
3.全體合伙人的主體資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合伙人住所證明。
◆合伙人為企業的,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
◆合伙人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合伙人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復印件。
◆合伙人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復印件。
◆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件復印件。
◆外方合伙人其主體資格文件或身份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中國沒有外交關系,則應當經與中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中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文書,應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機構認證,最后由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中國與有關國家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對認證另有規定的除外。外國自然人來華投資設立企業,提交的身份證明文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的,無需公證認證。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文件或者身份證明應當按照專項規定或者協議,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證或者往來內地通行證的,無需公證認證。大陸公安部門頒發的臺灣居民居住證、大陸出入境管理部門頒發的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可作為臺灣地區自然人投資者的身份證明且無需公證認證。
◆合伙人為其他類型的,提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
4.主要經營場所使用相關文件。
5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報經批準的或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職業資格證明的,提交相應證明。
注:依照《合伙企業法》《外商投資法》《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合伙企業設立登記適用本規范。
申請條件: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申請材料:
1.《個人獨資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2.投資人身份證件復印件(在申請書中粘貼身份證復印件即可)。
3.住所相關文件。
4.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報經批準的或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注: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申請設立登記適用本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