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11450200MB15442106/2024-08286
- 效力狀態:
- 發文單位:
- 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03月28日
- 標 題:
- 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局關于部分特殊醫保藥品單列門診統籌支付的補充通知(桂醫保規〔2024〕3號)
- 發文字號:
- 桂醫保規〔2024〕3號
- 發布日期:
- 2024年04月07日
- 文件下載:
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局關于部分特殊醫保藥品單列門診統籌支付的補充通知(桂醫保規〔2024〕3號)
為更好銜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用藥保障制度,推進國家醫保談判藥品落地,提高參保人員用藥可及性,根據《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3年)的通知》(醫保發〔2023〕30號)、《國家醫療保障局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適應國家醫保談判常態化持續做好談判藥品落地工作的通知》(醫保函〔2021〕182號)要求,結合《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局關于部分特殊醫保藥品單列門診統籌支付的通知》(桂醫保規〔2022〕1號)執行情況,現就部分特殊醫保藥品單列門診統籌支付(以下簡稱“門診特殊藥品”)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擴大保障范圍
屬于最新版《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內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含退出協議期,現已調整為常規醫保藥品目錄的原談判藥品)或醫保競價藥品,由自治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規定程序納入門診特殊藥品管理范圍,并實行動態調整。
二、完善調整機制
(一)觸發機制。原則上結合最新版《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調整情況啟動門診特殊藥品調整工作。
(二)準入原則。門診特殊藥品應按照專家評審、基金測算、風險評估等規范程序實施準入工作,門診特殊藥品年度費用保障水平與普通門診統籌和門診特殊慢性病保障制度銜接,遇有待遇標準調整時,以最新待遇標準作為準入計算依據,并兼顧罕見病患者的臨床用藥需求。
(三)退出原則。不屬于最新版《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內的藥品,以及因醫保限定支付范圍變更不適用于原病種的藥品,應當退出門診特殊藥品管理范圍。同時,根據門診特殊藥品年度用藥費用監測數據,年度用藥費用屬于普通門診統籌水平和門診特殊慢性病保障水平內的,也應退出門診特殊藥品管理范圍。退出藥品適用病種與門診特殊慢性病病種一致的,納入門診特殊慢性病病種支付范圍。
三、加強數據監測
建立門診特殊藥品費用監測機制,在部分定點醫療機構設立監測哨點,于每年12月5日前將本年度的門診特殊藥品使用和費用監測情況報送自治區醫保局。哨點醫院要高度重視監測工作,完善監測聯系人制度,安排業務熟練、作風過硬的正式人員作為聯系人,同時,要加強對監測數據質量的審核和把關,確保數據真實、有效、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