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11450200007604210R/2024-11496
- 主題分類:
- 其他_工業、交通;交通服務;其他_其他
- 發文單位:
- 成文日期:
- 2024年05月16日
- 標 題:
- 柳政規〔2024〕2號柳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2024年修訂)的通知
- 發文字號:
- 柳政規〔2024〕2號
- 發布日期:
- 2024年05月29日
- 效力狀態:
- 文件下載:
柳政規〔2024〕2號柳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2024年修訂)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柳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
管理實施細則》(2024年修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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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委、辦、局,柳東新區、陽和工業新區(北部生態新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現將《柳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2024年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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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
??????????????????????????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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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
實施細則
(2024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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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的經營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要求,參照相關部門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含市城區及市轄五縣)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和監督管理。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并通過網絡服務平臺接受約車人預約請求,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不在道路上巡游攬客、站點候客的出租汽車運營服務。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者,是指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是指依法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駕駛員,是指依法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管理工作。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是全市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的行政主管部門,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市城區網約車日常監督管理與行政執法工作。市轄五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的日常監督管理與行政執法工作。
第三條? 市行政審批部門主要負責柳州市城區網約車經營者、網約車車輛的審批及全市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核發。市轄五縣交通運輸審批部門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經營者、網約車車輛的審批。申請縣級行政區域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及車輛審批的,也可向市級行政審批部門提出申請,由市級行政審批部門核發證件。
第四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規劃,綜合考慮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水平、城市交通擁堵狀況、出租汽車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動態調控網約車運力,必要時實行總量控制。
第五條? 本市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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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網約車經營者
第六條? 網約車經營者除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取得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其線上能力的認定結果;
(三)具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服務質量保障制度,包括網絡安全管理、駕駛員培訓教育、考核獎懲、車輛檢測維護、網約車服務評價和乘客投訴處理、動態監控、應急處置等制度和網絡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四)在本市須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以及駕駛員培訓、學習場所、停車區域。租用他人房屋、場地作為辦公、學習場所和停車場的,要依法簽訂租賃合同;
(五)網絡服務平臺數據能有效接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行業監管平臺;
(六)有完善的企業管理機構,設有線上的平臺調度管理、線下運營、線下動態監控、安全、培訓等服務管理部門,每個職能部門必須配備相應的負責人和管理人員,并有相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 網約車經營者要加強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防護,建立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規采集、使用和保護個人信息,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使用,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八條? 縣級以上行政審批部門依據網約車經營者的申請,按照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審核后,對符合條件的網約車經營者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并發放有效期為4年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第九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網約車經營者可以向原許可機關申請換證。許可機關應根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供有效經營期內經營者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評定結果作出許可決定,對考核周期內有連續兩年為B級的或三分之一以上年度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為B級的網約車經營者,不予延續經營。
第十條? 網約車經營者歇業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其經營服務區域內所涉及的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做好善后工作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于提交書面報告后10個工作日內將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十一條? 網約車運營服務中發生安全事故,網約車經營者應對乘客的損失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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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
第十二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 本市號牌,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 車輛須初始登記為新車,應屬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薦車型目錄所列純電動小客車,且軸距不小于2700毫米,續航里程不小于400千米,行李箱容積不小于400升;
(三)???????????????? 車輛應按照規定額度投保營業性交強險、承運人責任險、商業險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
(四)???????????????? 安裝符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求的車輛智能安防服務設備且保證正常運行,包括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以及具備固態存儲(15日)、人臉識別、無線傳輸、車內外影像監控功能的行車記錄裝置,4G實時視頻回傳的智能終端及應急報警功能,并接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
(五)???????????????? 車輛不得安裝出租汽車頂燈標志、營運標志和空車待租標志,車身不得有區別于私家車的專用標識,車身顏色應使用出廠原色,不得定制專有顏色,車身不得張貼營業性廣告;
(六)???????????????? 按規定對車輛進行檢驗檢測、二級維護和技術等級評定,達到一級技術條件,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年度審驗;
(七)???????????????? 個人僅限為其所有的一輛車輛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且其須持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并直接從事經營活動;
(八)???????????????? 車輛所有人為企業的車輛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所有人應當為在我市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網約車經營者或巡游出租汽車企業;
(九)????????????????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所有人憑縣級以上行政審批部門提供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準入審批表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使用性質登記手續,然后憑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行駛證》原件和登記證書復印件到縣級以上行政審批部門申領《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四條?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通過網絡預約方式攬客的,可以按照計價器顯示金額收取運費,也可以按照網約車計價規則收取運費,但事先應當在平臺以醒目方式告知乘客。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按照網約車計價規則收取運費的,事先應當接入網約車平臺,按照網約車相關規定從事經營活動,網約車經營者依法承擔承運人責任。
第十五條? 一輛網約車只能接入一家網約車平臺,駕駛員根據自身需求變更接入的網約車平臺。
第十六條 ?網約車終止經營、車輛使用性質或者車籍地變更的,應向行政審批部門申請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憑注銷證明到公安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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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網約車駕駛員
第十七條? 網約車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法定退休年齡以下,身體健康;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計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四)無暴力犯罪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駕駛員,申請參加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并取得合格成績的,由市行政審批部門向駕駛員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十八條? 網約車駕駛員上崗服務的,應當報備注冊。網約車經營者負責駕駛員的報備注冊和注銷。
行政審批部門應根據公安機關、交通運輸部門對持證駕駛員背景信息變化的核查情況,撤銷相關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并公告作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時將相關交通違法、責任事故信息記入企業、駕駛員年度服務質量測評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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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網約車經營服務規范
第十九條 ?網約車經營者開展網約車經營應當依法為乘客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對服務中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除遵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作出的規定外,還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與接入車輛的所有人簽訂接入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已取得本市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車輛智能安防服務設備完好,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購買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保證線上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車輛信息實時接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
(二)建立規章制度,遵守行業規定,接受行業管理,公示對駕駛員的抽成模式及獎懲標準,在取得合法經營許可前不得開展運營,并確保將運營數據真實、全面、完整、實時地傳輸至相關監管系統;
(三)建立并實施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法定代表人和本地分支機構負責人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辦公場地,保障安全生產費用的投入,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四)公開服務項目和服務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機制,按照國家有關網約車運營服務標準設置服務監督與投訴處理機構,公布服務監督電話及其他投訴方式與處理流程,足額配備客戶服務人員,24小時受理乘客咨詢、投訴、遺失物查找等事宜;接到乘客投訴或相關部門交辦投訴件后,應在2天內處理完畢并反饋;
(五)建立車輛定期檢查、保養制度,并建立完整的車輛維修、保養檔案,確保按規定對車輛進行安全性能檢測,確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車內音視頻監控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的正常使用;不得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和其他不符合規定的車輛從事網約車運輸經營;
(六)要建立駕駛員凍結機制,對駕駛員不積極配合處理乘客投訴或者糾紛的,網約車經營者不得向被投訴駕駛員派單;對于駕駛員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發生侵害乘客利益、擾亂營運秩序等行為,網約車經營者應當按照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求,采取暫停承接業務、注銷平臺注冊等措施及時進行處置;
(七)網約車經營者應當采取電子圍欄等技術措施,保證提供服務的網約車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通過網絡預約方式提供服務,不得巡游攬客、不得無故進入巡游出租汽車專用候客通道輪排候客;
(八)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訓,結合投訴、舉報及乘客評價等情況,加強對駕駛員身心健康和資格變化等信息的動態管理;
(九)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以及其他突發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以及其他突發事件,網約車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二十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公布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計價規則、收入分配規則應通過公司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載體向社會公開;堅持公平有序競爭,保持經營策略、計價規則相對平穩;計價規則調整時,應提前7天向社會公布,并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服務結束時有義務向乘客提供由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駕駛員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文明禮貌、服務規范,遵守道路交通規則;
(二)不得拆除、損壞或者屏蔽車輛智能安防服務設備、車內音視頻動態監控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三)不得巡游攬客,不得在設置的巡游出租車專用區域、通道以及站點內攬客;在設置的網約車專用上下客區域、通道以及站點內應遵守相關規定規范經營;
(四)不得將車輛交于他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
(五)不得從事網絡預約出租客運以外的方式載客運營,包括班線客運、包車客運等;
(六)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乘客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向駕駛員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的要求;
(二)不得攜帶管制器具、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危險物品等法律法規禁止攜帶的物品乘車;
(三)不得攜帶寵物和影響車內衛生的物品乘車;
(四)不得在網約車內吸煙、吐痰、扔雜物和損壞車內設施、設備;
(五)自覺履行與網約車經營者達成的電子協議;
(六)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支付車費;
(七)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乘客有權拒絕支付乘車費用,并可向網約車經營者或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一)線上車輛、駕駛員與線下車輛、駕駛員不一致的;
(二)不按照規定計價標準收費的;
(三)不提供相應出租汽車發票的;
(四)因駕駛員的責任或者車輛原因,不能將乘客送達目的地的;
(五)駕駛員未經乘客允許搭乘他人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經營者及網約車駕駛員有違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營服務規范》等規定的,由行政區域內負有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職能的部門按照職責依法查處。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八條 責令停止使用、立即整改,整改期間網約車經營者不得向該車派單或推送訂單:
(一)? 不再滿足本細則第十二條要求;
(二)? 未按規定進行車輛年審、二級維護及技術等級評定;
(三)? 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后,車輛的技術等級評定結果未達到二級以上。
違反本條規定網約車經營者仍然派單或推送訂單的,屬于違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所稱“未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行為,應依法處罰。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自信息產生或更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網約車管理部門報備如下信息:
(一)? 駕駛員相關的新增和更新信息,包括:1.經營者名下注冊駕駛員名錄;2.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信息;3.與駕駛員建立勞動關系的,報備勞動合同,不建立勞動關系的,報備其他協議;4.上述合同或協議的解除、終止證明。
(二)? 車輛相關的新增和更新信息,包括:1.經營者接入車輛名錄;2.車輛《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信息;3.每年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的信息、車輛截至當年年底的總里程數和當年接單總里程數。
(三)? 經營者相關信息,包括運價規則及其調整信息。網約車經營者及其在本市設立的分支機構名稱、機構負責人、辦公場所、聯系方式等變更的情況。
(四)? 監管部門為了履行監管職責要求網約車經營者提供的其他相關信息。
違反本條規定未按要求進行報備或報告的,屬于違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五)項所稱“未按照規定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的”的行為,應依法處罰。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建立網約車行業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及駕駛員紅、黃、黑名單等獎懲制度,加強網約車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并實施誠信評價。各相關部門將前述考核、獎懲和評價結果作為實施聯合懲戒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 依托互聯網為網約車經營者、乘客提供網約車信息發布、交易撮合的第三方聚合平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做好對接入網約車經營者的核驗登記工作,不得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經營者,不得向未辦理網約車許可的駕駛員和車輛提供服務;
(二)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實時傳輸網約車運營信息數據,確保數據傳輸質量;
(三)督促接入的網約車經營者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駕駛員和車輛管理,強化運營安全管理;落實網絡安全防范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泄露、損毀、丟失;
(四)在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及相關網頁顯著位置展示接入網約車經營者名稱、網約車APP名稱、經營許可、投訴舉報方式以及服務協議、服務規則投訴舉報方式、糾紛處理程序等信息;
(五)及時處置運營安全事故,依法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保障駕駛員和乘客合法權益;
(六)不得干預網約車經營者價格行為,不得直接參與車輛調度及駕駛員管理;
(七)實際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經營許可,并承擔承運人責任;
(八)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九條? 網約車不得使用道路上設置的巡游出租汽車專用停車泊位停車上客或候客。
第三十條? 發展改革、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合理規劃,在客流集散地、有條件的區域建設網約車綜合服務區、臨時??奎c等,并設置明顯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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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和協同監管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網約車業務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適時公布網約車更新標準,牽頭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乘客評價信息以及車輛衛星定位數據等。
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可根據管理需要查詢、調取網約車經營者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網約車經營者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落實網約車市場監管工作,維護網約車市場秩序。對網約車違法違規或從事非法營運、組織非法營運或為非法營運提供便利等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強化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經營者、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網約車經營者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以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吊銷其營業執照。網約車經營者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市行政審批部門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網約車經營者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行政審批部門應依法對網約車經營者的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對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網約車經營者,依法予以撤銷行政許可。
公安、網信以及通信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者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配合交通運輸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經營者依法進行處置。
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活動中侵害駕駛員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負責對網約車經營者的經營主體進行登記管理;督促網約車經營者公布符合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規范網約車收費行為;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者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依法監管查處網約車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行為和價格欺詐行為;依法在職責范圍內對第三方聚合平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管。
稅務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對網約車經營納稅人進行稅收管理,依法查處稅收違法行為。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依法查處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違反規定為網約車經營者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違法行為。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柳州監管分局按照“應保盡保,充分發揮保險社會基礎保障功能以及風險減量管理”相關要求,對保險公司承保網約車進行指導,對網約車經營者投保提供支持。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經營者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
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建立網約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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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的未盡事宜,《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營服務規范》已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提及的網約車經營者、網約車車輛以及網約車駕駛員相關的具體許可流程、提交材料要求由市行政審批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在本細則修訂前已辦理《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網約車車輛,應在本細則出臺后三個月內完成車輛智能安防服務設備的安裝及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的接入工作,網約車經營者應將材料交由交通運輸部門進行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原《柳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柳政規〔2021〕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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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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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抄送:市委辦、市人大辦、市政協辦。發
柳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2024年5月16日印發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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