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11450200007604210R/2024-27515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含住房);其他_其他
- 發文單位:
- 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年12月09日
- 標 題:
- 柳政規〔2024〕10號關于印發《柳州市安置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發文字號:
- 柳政規〔2024〕10號
- 發布日期:
- 2024年12月11日
- 效力狀態:
柳政規〔2024〕10號關于印發《柳州市安置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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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柳州市安置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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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城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有關委、辦、局,柳東新區、陽和工業新區(北部生態新區)管委會,市屬國有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安置房的建設和管理行為,維護被征收(拆遷)人合法權益,統籌安排和盤活全市安置房,現將《柳州市安置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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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安置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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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安置房建設和管理行為,維護被征收(拆遷)人合法權益,促進征地拆遷工作,統籌安排和盤活市本級安置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原則
本辦法中所稱的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規劃建設需要,由財政出資建設或者回購,用于被征收(拆遷)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安置房的建設管理應遵循政府主導、統一規劃、合理設計、綜合配套、統籌分配的原則。
二、安置房項目的確定
(一)城區人民政府根據轄區內征地拆遷和房屋征收的安置需求,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出年度安置房項目建設需求。安置房項目建設需求應包括項目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套數、戶型、選址建議、建設時限等。
(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牽頭負責,根據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和城區人民政府提出的安置房項目建設需求,按照相對集中、片區安置、合理布局的原則,綜合考慮安置房項目周邊的路網、水、電、氣等公共配套設施,提出安置房項目年度建設計劃,經與市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局等部門會審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三、安置房項目的建設
(一)在通過招拍掛環節取得土地后,安置房項目建設單位與城區人民政府、市土地交易儲備中心共同簽訂《安置房建設和交付合同》,建設單位按合同約定實施安置房建設。
(二)市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行政審批局等相關部門,壓縮審批時限,加快安置房項目審批各項手續;安置房項目所在城區人民政府要按照項目征地拆遷計劃優先保障用地,確保凈地供應。
四、安置房的交付和信息管理
(一)安置房項目建設單位在完成安置房項目總體建筑方案審批、出具房屋預測繪報告后,在十個工作日內向市土地交易儲備中心提交安置房的樓號、房號、面積、戶型和數量等要件。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后,按合同辦理交接手續。
(二)全市的安置房源納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建立的安置房管理信息平臺,由市土地交易儲備中心對全市安置房源進行統一管理。
(三)安置房管理信息平臺向各相關單位開放,實現數據互通共享。各城區人民政府須在使用安置房源后十個工作日內將信息及時錄入安置房管理信息平臺。
五、安置房的回購
(一)根據城市規劃建設項目的需要,市土地交易儲備中心或者城區人民政府可回購安置房,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在土地公開交易公告中明確安置房相關事項。
(二)市土地交易儲備中心回購安置房的資金由市財政局專項撥付;城區人民政府回購安置房的資金列入相應項目征拆成本中。
六、安置房的分配與調劑
(一)安置房的分配。需要使用安置房的城區人民政府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出申請,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組織相關部門集體研究,確定分配方案。
(二)安置房的調劑。如無法原地回遷或者就近安置,需要跨城區調劑安置房或者利用商品房作安置房的,由城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根據規劃、房源、資金等因素研究提出意見,并制定調劑使用方案。
七、安置房的盤活處置
(一)財政出資建設或者已經出資回購的安置房,或者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無償提供給城區人民政府或者市土地交易儲備中心的安置房,經安置房所在地城區人民政府同意,由安置房持有單位制定處置方案并按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按獲批方案進行盤活處置。
(二)財政未實際出資回購且未交付的安置房,經安置房所在城區人民政府同意,并經合同參與方協商一致,可由安置房項目建設單位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變更土地出讓合同中涉及安置房的相關條款,將原擬回購的安置房改為商品房,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根據安置房回購價與安置房市場銷售評估價之差,擬訂補交價差方案并按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合同參與方簽訂相關補充協議。
(三)已列入歷年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戶區改造項目)建設計劃未完成分配入住任務的安置房,原則上不得對外銷售。
八、其他
(一)本辦法適用于各城區、柳東新區、陽和工業新區(北部生態新區)范圍內的安置房項目建設。
(二)《柳州市安置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自2024年1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關于規范安置房建設管理的暫行辦法》(柳政規〔2020〕12號)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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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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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抄送:市委辦、市人大辦、市政協辦。發
??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24年12月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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